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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以人为本

  同时,在西方现代哲学领域中,也体现了浓厚的对人予以关注的倾向[3]:卢梭以及法国唯物主义者就曾经明确提出要建立关于人的完备的知识理论;费尔巴哈则直接将自己的哲学定名为“人本学”,把从“神的哲学的批判”转变为“建立人的哲学批判”当成自己的全部哲学使命;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理念,本身也是西方传统主体性哲学形态的体现。
  另外,从现代西方哲学思潮来看,对于主张“存在先于本质”的存在主义者认为,宇宙间只有人才是真正的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人存在的意义不取决于他物、他人,是人才使对象成为有意义的对象;而主张“行动兑现一切”的实用主义者则主张,人的本质是生存活动,人的生活就是利用工具,通过实践活动,给事物和观念以意义或价值,使一切为人服务,兑现人生的一切要求,实在是人造的,一切是人的活动工具。所以,从总体上看,实用主义也是一种人本主义(Humanism),现代西方哲学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人文主义倾向。
  当然,与上述人本主义传统一样,马克思主义也非常关注人的问题,并力图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马克思主义一定程度上也是关于人之生存的本质性文化精神的分析,马克思本人在其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详细论述了人的“劳动异化”思想。相比于以前的人本主义而言,马克思主义更注重把人和人相关问题的研究放到重要地位,强调人的社会性、实践性和主体性,因而它更具有科学性。[4]
  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由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的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征服自然的力量越来越强,人类从生存走向发展,从劳动解放到精神解放。现代科技的巨大发展,使人类获得了生存自主权,使人的主体性得到拓展,用丹皮尔的话说,“现代科学的巨大宏伟大厦,或许是人类心灵的最伟大的胜利”。当然,人类还要关注自己内部的关系,要想真正“观照生命,看到生命的整体,我们不但需要科学,而且需要伦理学、艺术和哲学”[5]等,因此,法学也就有了产生的必要。
  由于人在世界上,一方面要处理人与物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还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中,难免会发生冲突和矛盾,而要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一方面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依靠个人的力量来处理解决,另一方面则可以诉诸于某一团体或组织,依赖集体或者国家的权威来消解。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式或步骤,依赖一定的标准——程序的作用逐步凸现。按照伯尔曼的话说,“法之所以成之为法,并与其他社会制度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相区别,在于它的形式化、程序化。……正是法律程序的形式使得法律关系成为一种特殊的和独一无二的社会关系”。[1]
  应当说,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提高人的生存自主性和发展力,避免由此产生的技术异化[2];同样,在依赖一定程序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也应观照生命,坚持以人为本,防止由此产生的程序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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