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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该决议实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确立,宣告了由以往产品经济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的重要历史时期的开始。围绕着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主题展开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探讨更加深入。该《决议》中明确确立了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把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的改革上升到修改《宪法》的高度。
  (三)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得到确立和发展,企业改制,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步伐开始加快,力度开始加深。整个社会的经济改革开始走向正轨。但是,由于对某些问题上认识不足,或者相关的法律不配套,导致了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企业改革无法顺利进行。同时,在这个期间整个国际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加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加快,所有这些都对中国企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改革,必须能够适应高度竞争的国际市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五大再一次对国有企业改制作出了指导性文件。其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经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探索,国有企业改革总结了一些经验,在改革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该《决定》就是针对这些经验和问题作出了引导性的规定。
  1、该决定进一步重申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的紧迫性。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当前,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历史形成的诸多问题、多年以来的重复建设以及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富余人员过多,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一些职工生活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全党既要充分认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锲而不舍地努力,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2、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但目前仍不合理。主要是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坚持“抓大放小”。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要发挥这些企业在资本营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发展企业集团,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来形成,不能靠行政手段勉强撮合,不能盲目求大求全。要在突出主业、增强竞争优势上下功夫。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它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对这几年大量涌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出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的形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重视发挥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
  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中要规范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3、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全面理解和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突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2)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
  (4)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董事会、经理层等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目前某些垄断行业个人收入过高的问题。
  该决定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进一步的政策指导,对企业改制具有身十份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企业的改革转制牵涉面广、影响面大,而又涉及许多法律、法规,问题较为复杂。企业改制中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也非常的广泛,这里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如何保护职工的正当的劳动权益,同时也涉及到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问题。由于这里的许多问题都在其他章节中有所论述,因此这里并不过多的进行阐述。
  在企业改革转制中除了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独立经营、自我管理以外,还有以下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值得探讨。
  一、关于原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除了转制本身的法律关系外,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首先涉及到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如何保护原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之所以要转换经营机制,就在于原企业经营效益比较差,企业无法自负盈亏。这样在转制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纠纷就是损害原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从最近几年的破产案件来看,几乎都是由债务人提出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微乎其微。这从侧面反映了,在企业转制的过程中,原企业经常是利用各种机会逃避债务。下面就几种常见的利用企业转制逃避债务或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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