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合并(即企业合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对价,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获得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进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收购中,交易的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方最终取得的是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很重大的区别:
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
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
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适用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上述的特点,股权收购具有以下的优势。第一、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股权收购可以省去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可以省去被收购方董事会通过的程序,不必经股东大会以复杂多数的方式做出特别决议,不必取得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同意,这不但简化了程序,并减少的来自少数股东管理层的阻挠。股权收购可以省去债权人保护程序,这同样会减少来自债权人的阻挠。这种法定程序的简化,无疑有利于收购的成功和效率。第二、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股权收购是指改变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不改变被收购公司本身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被收购公司原来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各种不可转让的权利、特权等,不受任何影响,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第三、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股权收购并不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解散,因而不会出现公司动荡、雇员解雇与安置等问题。这有利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第四、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仍为独立的法人存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对被收购公司收购后发生的债务,收购公司也仅作为股东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同公司合并相比,股权收购显然可以减少风险。
正是因为股权收购具有上述的独特的优点,它才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成为当今世界企业并购重组、扩张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最常用的手段。
当然,股权收购也有其自身局限:第一、股权收购实际实施过程复杂。股权收购虽然法定程序简单,但实际运作过程复杂,这主要表现在收购公司要同目标公司为数众多的股东打交道,订立股份出让协议。这种交易的分散性无疑会使收购的运作趋于复杂。第二、股权收购不利于被收购公司的全部、有力控制。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在法律上依然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收购公司只是作为其控股股东对其进行控制。而且这种控制既可以是全部股份下的完全控制,也可以是部分股权收购下的部分控制。这种控制程度显然不及公司合并中的控制程度。第三、股权收购有时不利于税收利益。股权收购后,被收购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仍是纳税主体,同公司合并相比,其税收利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针对上述的优缺点,当事人在进行公司经营时,应当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方式。
(二)合并与兼并、收购的区别
从前面的介绍不难看出,合并、兼并和收购显然有许多的相似之处。三者在后果上都是要实现资本的相对集中。但是合并与兼并、收购的使用语境和确切的内涵还是不同的。兼并的外延最为广阔,也是我国企业改革中使用时间最长的用语,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主体的性质一直不统一,组织形式很不规范,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也有非公司性质的企业,而且在前几年,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属于后者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就使得“企业兼并”这一术语带上了中国特色,企业兼并不同于公司合并,从此可以窥见一斑。从主体上看,兼并的主体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企业。而合并仅仅适用于
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从内涵上看,在被兼并企业丧失主体资格时,兼并的含义与公司合并中的吸收合并意义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兼并和吸收两者之间有交叉之处。
至于说收购,它不过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方式而已,兼并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合并也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但是,收购的外延有不完全限于此。也就是说,兼并、合并和收购之间也是有交叉,又有不同。当然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深入,企业兼并这一概念的使用将会越来越少,其内容将会被
公司法的相关概念所取代。
三、企业合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现实意义
(一)合并能够有效地消除企业亏损
无论在何种经济体制下,企业亏损都是人们所不期望而尽力去避免的。在我国经济高速度增长过程中,宏观、微观两方面的经济效益都不令人满意,特别是长期的,涉及面广、规模庞大且不断膨胀的企业亏损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在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具有经常性。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日渐膨胀的亏损已超出其合理性原因之外,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它表明了我国企业效益的低下和企业资源配置使用上的缺陷。目前,我国财政收入中约有80%要从企业创造的纯收入中形成,企业大量亏损也严重阻碍了我国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长期以来,国家对亏损企业的拯救不外乎采取行政与经济两种方式。在行政上,主要是采用“照管”式的帮助,没有严格实行政企分开,通过改换亏损企业的管理班子,依赖新任的企业管理者救活亏损企业,尽力支撑、维持现有企业的生存;从经济上,则主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相当一部分资金来补贴亏损企业,或对亏损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亏损企业的经济补贴,无论是在总规模上,还是在涉及到的企业数目上都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部分亏损企业长期占用大量资源,不仅未能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反而成为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沉重包袱。这实际上依然是一种行政方式。
本来,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因为景气波动、市场竞争、结构转换造成的企业亏损,在经济机制的作用下,会随着新产业的建立扩张,旧产业的收缩退出以及企业在新旧产业间的进入退出而趋归常态。然而,我们对亏损企业的拯救方式无论是行政上的还是经济上的,都以维持现有企业的生存作为前提,是一种权宜之计和短期对策。从而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企业预算约束更加软化,企业亏损很难指望通过努力经营来增加盈利,而是寄希望于政府的亏损补贴和税收减免;盈利企业的资金被无偿抽去补贴亏损企业,也使得盈利企业没有努力生产的积极性。研究资料表明:财政补贴与企业盈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即财政对企业的补贴越多,全体企业的盈利水平越低。另一方面,行政拯救方式和经济补贴方式起到了将既有资源配置格局固定化的作用,它既可能阻碍资源从低效率企业部门流出,也可能阻碍资源向急需大力发展的企业部门流入,严重阻碍着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匈牙利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财政补贴的重点顺序基本上是与产业发展的优先次序正相反的。我国近几年的情况正是如此:财政补贴不断增多,但产业结构中长线更长、短线更短的情况也在恶化。由于我国解决亏损问题的行政方式和经济方式都缺乏有效性,因此基于这两种方式衍生出来的各种措施(如厂长任期目标制、亏损包干责任制等等)都未能明显有效地解决企业亏损问题。
亏损企业长期得以生存便意味着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配置于获利较小或不获利用途上的资源太多,资源使用的浪费性很大。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非正常的企业亏损问题,从资源配置的较低层次来看,依赖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从较高层次来看,则必须建立起资源的社会流动机制,实现资源向高效率企业部门的转移。企业合并机制的引入正从这两个层次上改善着资源利用效率,从而成为消除非正常企业亏损的有效手段。首先,合并机制加大了亏损企业的经营风险压力,使其努力改善经营,提高效率;其次,合并机制推动着企业财产权力结构的完善,进而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健全完善;最后,合并机制实现了资源向优势企业的合理流动,使资源在企业部门间的进入、退出得以实现。
事实上,合并机制引入我国经济生活之后首先就成为缓解企业亏损的一种有效方式。据报道,截至1989年底,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有6226户企业合并了6966户企业,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减少亏损金额5.22亿元。以合并方式拯救亏损企业,消灭企业亏损的显著成效,使人们深化了对企业合并的认识。
(二)合并有利于调整产业经济结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产业经济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使我们在经济增长的途径上面临着非均衡式增长道路的选择。在我国产业经济结构中,基础产业瓶颈效应的作用,已严重阻碍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加工产业中短缺与过剩并存的矛盾,制约着我国经济增长的效率;产业布局中的地区同构化倾向,则以牺牲地区间的比较优势为代价;在企业规模结构上,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失衡,规模经济效益下降,企业间进行着低水平的过度竞争。对这种失衡的产业经济结构,我们历来都主要采用增量调节方式来缓和失衡矛盾。所谓增量调节,在我们这样一个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国家里面,最主要的就是指依靠国家计划投资来调整产业经济结构。增量调节对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是否能够奏效,主要取决于以下条件是否能够成立:(1)在结构调整时期,各年度投资总量中,除去满足投资结构刚性要求的部分外,是否还有足够规模的增量用于结构调整;(2)投资决策部门对产业经济结构的变动信息是否能及时准确把握,对产业经济结构失衡的质和量是否有明确有效的判断标准;(3)在上述两项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用于结构调整的增量是否能通过合理的机制得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