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一)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8%以上;最后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小节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除了需要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可能产生其他问题。主要有:
  (一)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折股出资、产权出让、企业整体出售等。在这些情况下,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同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核查。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由国家代理人民进行管理和保管。因此,国有资产的法律上的产权人是国家。国家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国家必须通过国家的代理人行使该项权利,因为国家作为一个组织无法直接行使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国有企业的直接占有使用者,如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分,尤其是对于国有资产高价低卖或者无偿赠与,更是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非法处分国有资产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通过非法处分国有资产而获利的,或者因受贿而对国有资产高价低卖,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疏于履行职责而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构成渎职罪的,应当由国家司法部门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