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增资发行是指对于新发行的股票,需要认股人按照某种发行价格购买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私募发行中的股东配股、私人配股一般都采取有偿增资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直接从外界募集股金,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而无偿增资就是所谓的送股,即认购者无须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金,即可获得股票的发行方式。无偿增资又可以分为积累转增资和红利转增资。积累转增资是指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为资本送股,按比例赠给老股东;红利转增资是指公司将当年分配给股东的红利转为增资,以发行新股票的方式代替红利和股息的给付。采用无偿增资方式发行股票,不是从外界募集股本,而是将公司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化为新股配送给股东。因此资金来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与公积金等。一般无偿增资的发行方式发生于股票派息分红、股票分割和法定公积金或盈余转为资本配股之时,将公司盈余、法定公积金、股票利息和红利等按照比例以新股无偿的方式派送给股东。无偿增资主要是为了为股东分益以增加股东的信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或者调整公司资本结构。由于无偿增资方式的资金来源的特点,因此不可能经常采用这种方法发行股票。搭配增资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发新股时,股东仅需向公司支付股票价格的一部分,即可获得一定数额股票的发行方法。这种发行方法也是对股东的一种优惠,只能从发行中募集部分股金,部分实现公司的增资计划。
以上几种股票发行方法各有利弊,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条件和目的选择不同的方法。
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有一种,即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员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4亿元以上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
公司法》第
13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除了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前一次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而且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的利润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公司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的,不受前述第2条的限制。
二、公司股票发行的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产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评估,并就相关事项出具财务状况意见书、资产评估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然后公司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报告、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股份有限公司筹办登记证明;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来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就公司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由2名以上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的法律意见书;由2名以上的专业资产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名、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名、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股票发行的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审批决定,并抄报证监会。
(三)复审程序
经批准的股票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的,才能发行股票。
(四)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根据《
证券法》第
21条的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及日期;6、违约责任;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另外,《
证券法》第
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五)向社会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股票的通知,进行股票发售工作
招股说明书一般要在股票发售之前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证券报刊上。发行股票的通知也要在报刊上公开发布。通知中应当列明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发行时间以及发行方法。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股东姓名、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三、公司上市条件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名誉、信誉、形成外部约束,提高公司经营水平、溢价发行股票或者溢价配股,可以为公司筹集大量资金。可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具有极大的益处。各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都规定了较为严格乃至苛刻的条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国有企业通过公司上市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另有许多公司迫切想要在国内或海外上市。
(一)
公司法和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
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
公司法》第
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