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一)

  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公司成立前的重大事项。如果创立大会决议成立公告时,则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将代替创立大会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创立大会的使命即告终结。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连带责任;同时发起人应当对于因设立公司行为所引起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成立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7条)。这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七)申请登记设立
  根据1994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务院通过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进行该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发起人或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将该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该名称。
  2、申请设立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设立申请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进行,并提供如下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和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应当予以登记;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予以登记的,应当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或改制某些类型或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供审批文件。主要是一些涉及国家垄断、社会公共安全和生命健康的行业,需要归口主管部门的审批。此外,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公司),我国已经取消了审批制,一般不再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
  (八)发布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可以在发行量较大的报刊上发布公告,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但该公告不是法定必须程序,由公司自由决定是否公告及如何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还应当将募集股份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小节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票发行与上市问题
  一、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
  广义上的股票的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筹集资金为主要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狭义上是指,“发行人以集资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 股票的发行根据不同的标准,其经销出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所谓公开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措资金,通过证券经销商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又称公募发行。公募发行可以扩大股东范围,分散持股,防止少数人囤积和操纵股票,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声誉,为下次发行股票打下良好的社会和心理基础;同时也可以增加股票的流通性和适销性。而所谓不公开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仅面向公司内部员工和与公司有关的特定法人(发起人)发售股票。向本公司内部员工发售股票的行为又称为内部发行;向与公司有关的法人(发起人)发售股票又称为私募发行。股票不公开发行的好处在于:既可以节省委托中介机构发行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又可以调动股东和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公司的公共关系。但是不公开发行股票却有一些缺点,如股票缺少流动性、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中公开交易、转让、出售;尤其是不利于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声誉,还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二)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承担股票发行的风险与责任,而自己办理股票发行的方式。采用这种股票发行方式,要求发行者熟悉发行手续,精通招股技术并具备一定条件。如果认股额达不到招股额,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现有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自己认购全部未出售的股票。因此直接发行仅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者发行手续简单、发行风险较小的股票。一般情况下,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因公开发行有困难(例如因公司信誉较低所致市场竞争力差、无法承受高额的发行费用或发行成本等)的股票,或者因实力雄厚,认为可以独立实现巨额募集股款而无需花费发行费用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才采用直接发行的方法。
  间接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委托由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股票经销商等金融机构销售(证券行纪行为);受托销售的金融机构赚取中间差价,并承担发行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则不承担发行风险。具体来讲,间接发行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代销。即在法定发行期间内,由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这种承销方式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承销商只承担受托销售的责任,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2.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由于承销商负责将到期未售出的股票全部购入,因此发行人只要将股票交给承销商即实现了股票发行的目的。发行的风险全部由承销商承担;由于承销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这种承销方式的费用也比较高,相应的成本比较大。包销可以由一个承销商独自负责,完成全部股票的销售任务,收取全部受托报酬和承销费用;也可以由数个承销商组成承销团,由其中一个承销商牵头,各承销商按照一定比例分别销售股票,并按照比例收取报酬和费用。
  3.助销,又称余额包销。即由承销商认购一部分,并受托销售一部分股票的承销方式。可以由承销商先认购一部分股票,然后受托销售其余部分,发收结束后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起人;也可以是由承销商受托发售股票,发行期间届满后,对于未售出部分则由承销商全部购下。这种承销方式的特点是由发起人和承销商共同承担发行的风险。因此其成本高于代销而低于包销。采用这种方式基本上可以完成股票的发行任务。
  (三)定向募集发行与社会发行募集
  社会公开募集,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除了发起人认购之外,其余全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社会募集发行就是公募发行。定向募集发行是指公司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部分之外的其余部分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而是向有关法人发行或者经过批准向公司内部职员发行。定向募集发行在多数情况下就是指私募发行或内部发行,但有时又不尽一致。我国《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定向募集发行这种方法。
  (四)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又称新股发行,是指已经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之后经过一定时间,为了增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为了其他特殊目的而发行新股票。 按照投资人在认购股票时是否缴纳股金,可以将增资发行分为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