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的目的被明确表述出来了。法再也不是对广大人民抽象的表达和优美词句的描述。以中国1982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其序言部分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本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以
宪法的规定明确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法的目的在于确认并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及人民的奋斗成果。同部
宪法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从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整体上确保了确认、维护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这一最高利益的目的上来。
通过以上有关法的目的内涵的认识,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有关法的目的的特性:
其一,法的目的是由社会物质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的目的,是一个实在的客观存在。法的目的是由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物质经济基础决定并直接指向该物质基础为之服务的。在这一点上法的目的同法的本质由物质经济基础决定是一致的,它们都不是坐而论道的玄学,而是有很强的物质性。
其二,法的目的有鲜明的实践性
法的目的以物质经济基础决定并以确认和维护以统治阶级利益为主的利益,使之有很强的实践性。通过立法,守法,司法,执法的过程实现法自身进而实现法的目的,并且在法的实现过程中实践了法的目的。
其三,法的目的是发展着的
法的目的是客观实在并发展的。它从来都不是僵化的事物。法的目的的发展属于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在不同社会形态阶段其目的性的具体规定不一,使法的目的在表现上有了丰富内涵和外在多种形式。如果抽去法的目的表现的形式就会得到其有关权益的确认和维护这一具体结果上来。法的目的是发展的运动着的还表现在它本身不是伴随人类历史始终这一规律上。法的目的的发展和法本身一样都是人类在进入奴隶制社会产生的,伴随国家始终,在共产主义阶段消亡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