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目的,是有层次结构的客观存在。“利益”是核心,并分别在市民之间,市民和国家之间分成两个层次。在市民之间,法的目的要分别成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和维护;在国家和市民之间,法的目的要分别成权利和权力的确定和维护。这种分划在格老秀斯那里可以找到相近的表述。格老秀斯在1625年写成的《战争与和平法》中讲,“权利还有双重的意义。第一种是私有而低下的,是为着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成立的。第二种意义是崇高而超越的。这是包含国家为着公共利益而对个人及其财产所提出的内在要求。”⑻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⑼那什么是纳入法的视角的利益呢?这种利益是由法来调整,确认的利益,其它的利益如果没有上升到法的层面还不是法的利益,也不是法的目的指向。根本上讲,法的目的之核心法的利益是由物质生产资料及生产力水平以及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来决定的,这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是上升到法的层面的群体利益。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之事,在保持群益。”⑽为实现法的目的而首先划分的是权利和权力,以及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法律工具或治国模式来实践法的目的,产生确定的利益分配及维护该结果。
在奴隶社会里,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维护其生产资料所有和对奴隶人身占有的目的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在极端时期法律上否认奴隶人格,而视奴隶为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可以让主人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处死。在相对温和的奴隶制法中,某些事项上奴隶依法被当人来对待。例如,古希腊曾有法律规定:一个奴隶如果受主人极端虐待,可以要求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人;因负债而成为奴隶的人可以用赎金赎回自由。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更好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保护其财产权利和统治安全所设定的,其法的目的是确定和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在封建社会里,封建制法律表现形式各有差异,但从性质上看整体上是体现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地主(领主)阶级占据了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统治地位,是自命的法定统治者。农民(农奴)阶级是被统治的阶级。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有尖锐的矛盾,地主阶级内部和农民阶级内部也同样存在矛盾。为了实现各种力量的要求,更大程度上维护统治,封建制法的目的就是要确定各方利益尤其是地主阶级利益,并维护各方面尤其是统治阶级利益。高举“主权在民”,“天赋人权”,“自由、民主、博爱”旗帜的资产阶级革命本身也是在利益驱动下的行为。这些旗帜的指向是利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资产阶级自身利益。资产阶级革命和前资本主义时期一样,是通过法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英国、美国、法国的早期资产阶级代表莫不为利益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权利法案》、《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的华章之下掩盖不住适应资本主义制度能最好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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