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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贷款担保合同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外汇贷款担保合同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外汇贷款/担保
【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建行)诉福州电感元件有限公司(电感公司)及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中电公司)外汇贷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之审理已近尾声。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一、建厦外字88006号和88007号两份外汇贷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二、作为担保人的中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三、建厦外字88056号合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我们认为上述两份外汇贷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中电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建厦外字88056号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兹阐述理由如下:
 一、 经两级法院认真细致的审理,业已质证核实如下证据:
 1、1987年11月24日,中电公司与电感公司共同向厦门建行出具意向书一份,意向书称:“现电感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多创外汇,须购买电感全套生产线设备”。(见证据一)
 2、1987年11月27日,电感公司向厦门建行出具电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电感公司贷款是“解决中方(福州无线电元件五厂)股本问题,贷款利息由福州无线电元件五厂承付(从年终分红中扣除)”(见证据二)。
 3、1987年12月24日,1988年2月8日,电感公司填写的《外汇贷款申请书》申请贷款用途是“项目名称:中周产品和散件生产线全套设备”。(见证据三、四)
 4、1988年1月4日,1988年2月8日,订立的《外汇贷款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电感公司)为发展生产需要向乙方(厦门建行)申请‘三资企业’贷款,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外汇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外汇……”。(见证据五、六)
 5、1988年2月6日,电感公司向厦门建行出具的《申请外汇贷款报告》。该报告称:“准备付还中国租赁公司日元贷款已使中方免受日元升值的风险”。(见证据七)
 6、1988年2月12日,厦门建行电汇163.8万美元给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电汇凭证注明用途:“还租赁款”。(见证据八)
 7、1989年9月1日,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向福州无线电元件五厂出具设备产权转移证明称:“鉴于贵厂已偿还完合同85RMEY/410247CN的全部租金及名义货价,本合同的设备产权现转移给贵厂”。(见证据九)
 8、1988年至1990年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电感公司查帐报告称:“公司年末应收中方款项13,992,218.47元(其中代中方贷款USD245万,由于数额较大应订立有关借款协议)。公司为中方(福州无线电元件五厂)…代还作投资用租赁款USD245万…”;“公司以合资企业名义为福州无线电元件五厂贷款245万美元应经董事会同意”。(见证据十、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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