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假设中,A公司本身既未在尼日利亚设立子公司,又没有通过代理人在尼销售其热水器,因为尼日利亚进口商不是其代理人,因此,它不受制于尼日利亚法院的一般管辖权。尼日利亚的受害当事人只能通过求助尼法院的长臂管辖权⑻在尼提起诉讼,也就是要得到尼法院的许可在其管辖权范围之外送达传唤令状和通知。不过,这种许可不是自动就有的,法院对是否授予许可有自由决定权。另外,许多国家拒绝执行通过行使长臂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特别是如果被告没有参加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时。
如果尼日利亚允许外国公司选择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代替目前法律上规定的必须组建新的本地公司的话,从法律上讲更为有利。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这样的规定并不必然使尼日利亚失去对外国公司行使其意欲得到的控制能力。此外,这样的规定还有助于传达这样的信息:尼日利亚为国外商业和投资提供了宽松自由的商业环境。
2. 以法院传票能够送达被告为依据,对不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被告行使管辖权
前已提到尼日利亚法院的长臂管辖权,这是尼法院对有关涉及被告不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争端行使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长臂管辖权理论,如果某一案件中争议的标的和法院之间存有某种特殊联系,那么法院就能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尼日利亚通常在其法院规则中对能够足以使其行使长臂管辖权的联结因素作出规定。例如,尼日利亚法院也许会许可对在其管辖权范围外的被告送达传票,如果诉讼的标的物是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的土地;或诉讼是因发生在管辖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或诉讼是因涉及一项(a)在尼日利亚签订的,或(b)受尼日利亚法律支配的,或(c)不管在何地签订,但违约行为发生在尼日利亚的合同而提起。
尼日利亚法院是通过对外国管辖权范围内的被告送达传票而获得管辖权。原告必须请求并获得法院向管辖权范围外的被告送达传票的许可。这种许可不是自动产生的,因为法院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管辖范围外的传票送达给予许可。
3. 以被告服从法院的管辖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尼日利亚法院对外国被告行使管辖权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被告服从了尼法院的管辖。这种情况可能以这种方式而发生:被告采取步骤对针对他而不正当提出的诉讼进行实体方面的辩护。如果一项诉讼是依据长臂管辖权对不在管辖权范围内的被告提起的,那么,被告要么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要么根本不理睬法院的诉讼程序(例如,如果被告的财产不在法院管辖权范围内,而其财产所在地法院又不承认和执行通过行使长臂管辖权作出的判决那么被告就很可能不理睬法院的诉讼程序)。但是,如果被告采取了一些可能被认为等同于他对该诉讼进行辩护的措施,那么,他就会被认为已服从了该法院的管辖,对他的判决就能正当地做出。例如,如果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没有正当地行使,也就是说传票送达尼日利亚国外之前并没得到法院许可——那么,法院就不正当地对被告获得了管辖权。但是,如果被告对这样的诉讼仍采取了等于暗示他准备予以辩护的措施,他就会被认定已服从了尼法院的管辖,尼法院就能对其行使管辖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