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生主体与教师主导的统一
前面我们提到学生是课堂的主体,他们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应是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因此在课堂上我们采用了互动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在课堂上预留一段时间由学生向教师提问。这种教学方式有许多优点:一是充分调动了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从学生主观上说,提问将引起听课者的兴趣,老师的解释有可能帮助他纠正错误观点或帮助其他听课者提高认识,或者会将问题引向深处,从而引发别人更多的问题,当老师的答案明白无误时,学生不会轻易忘记。对答案不满意时,会产生更多的问题;二是学生听课时精力会高度集中,一旦开小差,不仅会在老师提问时被动难堪,而且将失去表现自己的机会。而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或之后讲述一段案例,由学生从案例分析中发掘该案例所反映的基本理论。这种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并把枯燥的理论学习溶入富有生气的案例中,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五)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的统一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能力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传授知识的前提下本课题组也十分重视学生能力的发展。要发展学生的能力,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让学生多接触真实案例,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鼓励学生向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对此,本课题组采纳两种方式:一是结合课堂案例口头及书面分析,学生提出对这一案件的处理意见,教师则对不同的意见作出点评。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法律工作者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问题的基础,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一是结合学生在对外进行的法律咨询和本教研室成立的法学研究所中所接手的案件,由学生协助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教师一起进行。低年级学生协助教师办案,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协助下办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还鼓励学生参与开庭,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
(六)逻辑思维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的统一
事实上,语言是逻辑思维的外在表达,有什么样的思维就有什么样的表达,因此我们在对学生进行综合能力训练时,是将语言表达与逻辑思维能力放在一起进行的,比如,模拟法庭辩论时,不给学生过多的思考时间,就是为了训练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过去所学的理论逻辑化并表达出来。又比如,模拟即兴法庭陈述,也是将逻辑思维与语言表达统一在一起的训练方法。
五、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法的配套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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