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强大的群体主义本位价值观与弱小的个体主义和自由主义本位价值观的悬殊的力量对比。国家既然是一定社会的权威,那么国家就只能是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维护者,充其量,国家至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维护者。而不可能代表全体公民的全部利益。因此,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公众与包括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在内的个别人之间便必然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来自各个方面的利害冲突。这种冲突的背后就表现为个体主义、自由主义与群体主义、社群主义、集体主义之间的不同价值追求。
针对少数个人主宰社会的格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第一次提出了“平等、自由、博爱”的口号,提出了“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针对等级制而言的,其实质是平权,是平民要求取消少数人享有的特权。个人主义发展到今天,似乎在全世界取得了胜利。今天,世界上所有的共和国,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的,无不把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庄严地写入
宪法,作为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随着个人权利的逐步扩张,20世纪后,西方社会出现了各种个人权利被滥用或无法控制的现象。于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崛起了一股意在挑战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社群主义思潮。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股似乎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对立的社群主义思潮呢?“研究美国文化的学者钱满素认为,有了自由的个人方能有理想的社群存在,政治善恶,财富多寡,最终的承担者仍然是个人。法学家苏力认为,社群主义在社会的实践层面并未能构成一种真正的挑战。韩震认为,社群主义只是对于个人自由的一种补充。” 笔者赞同学者们对所谓社群主义所持的谨慎态度和观点。但在我国应当如何,特别是在法治实践的层面,科学地看待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这两种不同的伦理哲学主张呢?笔者认为,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看待个人和社群的关系。通过对个人和社群关系的科学考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刑事被害人这一失落的少数人个体在刑事法治实践中是如何沦为社会公众的未然性利益的牺牲品的?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什么样的个人与社群的关系是最理想的呢?学者顾忠华认为,“民主社会中的个人与社群关系极其复杂,两者之间的辩证恒在进行,而在变迁迅速环境下,每个社会都有必要不断调整两者的权益界限,不断寻求新的平衡与妥当的规范。” 学者苏力认为,个人和社群的关系问题“是近代社会因资本主义发展、社会分工细致化、社会流动性增加,出现了现代哲学和社会意义上的个体之后而出现的一个智识的问题” ,“社群主义在社会的实践层面并未能构成一种真正的挑战。” 从中可以看出,个人与社群的关系问题基本上是个语境问题,但从现实意义上来说,“‘人类’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有具体有关‘人’的事情最后都要落实到个人身上,社会科学所研究的人类平等、自由、权利等概念也都必须落实到个人身上。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个人也一样。抽象地肯定人类权利却具体否定个人权利,颇有架空人类的意味。如果这些概念只是对人类作为整体而言,那么自由就只能是指人类在天地宇宙间的自由,平等就只能指人与其他物种的平等,权利就该是针对神权的人权,或者是人改造自然的权利了。” “就中国社会的整体来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社群主义很难具有太大的实践意义;就一般趋势来看,中国社会将变得更为自由,人也将更为个体化。” 学者们的上述论述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明,当代西方所发生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根本不是中国的问题。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不是如何用社群主义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足和流弊的问题,而是恰恰相反,是如何充分利用我们的后发优势,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凸现个人的价值,如何在观念和实践层面上建构个体主义和自由主义,以铲除另一种意义上的“社群主义”流毒的问题。因为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结束后,中国并未经历过成功的资产阶级革命实践。显然,中国历史上对民主和自由传统的匮乏以及现实社会中集体和大局观念的制约,为我国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被害人的不幸遭遇提供了充足的意识形态上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