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关于刑事被害人的内涵。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的基本含义是其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正确把握刑事被害人这一基本内涵,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合法权益或权力。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或权力。因此,准确把握好合法权益或权力是准确全面地认识刑事被害人的关键之一。这就要求:第一,刑事被害人必须具有人格特征,要求其必须是既定的合法权益或权力的享有者。否则,便在客观上无法受到侵害。第二,合法权益的界定建立在既定的法秩序的基础之上。既定的法秩序是确定合法权益和权力的唯一依据。
正确理解刑事被害人的内涵还要求我们正确认识
刑法的保护功能以及
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基本属性。张明楷教授正确指出,
刑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部门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
刑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保障其他部门法得以实施。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这种保障法的地位和基本特点决定了包括
宪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法中的法益都最终有赖于
刑法的保护。而
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是通过对犯罪的规制来实现的。因此,对犯罪的定义以及处罚都要以保护这些不同的法益主体——即刑事被害人——为价值依归。
另外,关于刑事被害人的外延。笔者认为,不应将刑事被害人理解为仅仅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尽管自然人形态的刑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被害人中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反,我们应当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的意义上来把握刑事被害人的外延。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人、非国有单位、国家。
1、关于自然人
自然人形态的刑事被害人,是刑事被害人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形态。人们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注最早也是从自然人形态开始的。因此,相对于其他形态的刑事被害人而言,人们对自然人形态的刑事被害人的研究相对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