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我国刑事法学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成果,对犯罪的行为结构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考察,笔者认为,犯罪行为具有二重结构。也就是说,犯罪的行为结构具有二重性。所谓二重结构,是指事物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时,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连接、架构上的重叠关系。顾名思义,犯罪的二重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内外部诸因素之间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时而呈现出来的在连接、架构上的重叠关系。具体来说,犯罪的二重结构包括犯罪的内部结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内部结构,是指犯罪行为自身所包含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事实上,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即根据“任何犯罪都是一定的主体对一定的客体的一种侵犯”的理论予设建立起来的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是犯罪的内部结构。因此,我们可以说,犯罪的内部结构是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借鉴何秉松教授的“犯罪构成系统论”的理论框架,笔者认为,可以从要素、关系、性能(基于本文论题的需要,本文略去对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性能的考察。)三个方面对犯罪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
笔者认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对犯罪内部结构的要素的描述是恰当的。因此,笔者认为,犯罪的内部结构包括四大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在此,应当详细说明的是犯罪客体问题。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中,争议最多的当属犯罪客体。这说明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问题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笔者认为,社会关系或者法益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客体。刘生荣博士认为“犯罪客体是法律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国家或社会,也称刑事被害人”。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刘生荣博士对刑事被害人的界定,但对其将犯罪客体解释为刑事被害人的观点十分赞同。
从犯罪内部结构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较为符合犯罪内部结构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犯罪的内部结构是对犯罪这种行为有机整体进行理论分割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更加符合这种理论分割的特性,即较好地保持了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客体的结构特征,较好地反映了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有机联系。同时,在此应当强调的是,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从原本意义上说,犯罪是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一种侵犯。因此,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是整个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将犯罪仅仅视为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一种侵害,并未揭示出两者之间关系的全部内涵。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犯罪学和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既不是一种侵害与被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也不是一种简单机械的“刺激——反应”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关系。这就是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的认识论中的互动论模式。互动论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和升级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方面存在的某些易于被害的因素很可能诱发了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他们的犯罪”, “互动论是说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静止不变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关系,也即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和被害者,而且在某些犯罪中,他也可能是招致自己被害的积极主体”。 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意味着犯罪行为,不完全是犯罪人单方所决定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制约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犯罪人决定杀死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哀求,犯罪人放弃了继续犯罪等等;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的表现。此外,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意味着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在某些情况下,加害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还会出现角色转换,即原刑事被害人变为加害人,原加害人变为新的刑事被害人。总之,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二者之间的相互运动,是犯罪行为的品质得以形成的基本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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