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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缺失 ——兼及检察机关公诉权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利害冲突(一)

论我国刑法中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缺失 ——兼及检察机关公诉权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利害冲突(一)


杜永浩


【关键词】犯罪行为结构 刑事被害人 刑罚目的 公诉权 社会公众
【全文】
  犯罪是犯罪人所实施的一种行为,或者最简单地说,犯罪是一种行为。毫无疑问,这是包括犯罪学和刑法学在内的任何关于犯罪的学科对犯罪进行研究所无法脱离的最基本的理论前提和逻辑出发点。然而,我国刑事法学并未真正夯实这一最基本的理论基础,以至于在不少领域误入歧途,阻碍了刑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功能的发挥。
  从微观层面上来看,犯罪是一种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即个案意义上的犯罪)。因此,犯罪的行为结构是值得我们研究也是刑事法学所必须研究的一个基础性课题。然而,遗憾的是,在刑事法学理论已经较为发达的今天,犯罪结构问题仍未在我国刑事法学中得到一个恰当的理论定位,甚至于绝大多数学者并未意识到这一问题本身的重大理论意义。其结果是我国的刑事法学理论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产生了混乱。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刑事法学理论对犯罪结构问题没有进行过任何研究。事实上,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正是对犯罪的行为结构的一种误读。因此,本文对刑事被害人的现实命运的关注,首先通过与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比较,对犯罪的行为结构作出科学的界定。
  一、 犯罪行为结构视野中的刑事被害人
  (一)犯罪的行为结构与刑事被害人
  在我国刑法学中,学者们大多倾向于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然而,通过对我国学者所奉守的这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深入考察,我们便会发现,与其说将这一“有机整体”定义为犯罪构成,倒不如说是对犯罪行为结构的某种程度上的揭示。因为,充其量,这一“犯罪构成”不过是对犯罪行为从结构上进行理论分割的结果。然而,犯罪构成毕竟不同于犯罪的行为结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 ,而犯罪的行为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各个因素之间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显然,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内涵不同。犯罪构成是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总和,其基本要素是“条件”;而犯罪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各个组成因素及其相互联系,其基本要素是“因素”。条件和因素的含义自然是不同的。条件内涵了评价的属性;而因素是从客观上所进行的事实上的描述。因此,可以说,犯罪结构是实体性的,而犯罪构成则侧重于对行为的评价。当然,他们之间也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犯罪构成和犯罪结构都是对犯罪的某种揭示,对于我们正确、全面地认识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科学而又准确地归纳犯罪构成离不开对犯罪结构的剖解。只有对犯罪自身的结构特征有了深入的把握,我们才能较好地对犯罪这种行为作出评价,并从中提取出符合我们需要的评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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