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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律师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1.律师与知识经济的联系
  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知识经济与律师服务,从逻辑上看是一个不可比的概念,但二者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本质上都是用脑袋吃饭的,所谓用脑袋吃饭是指知识经济是以具有人格因素的经济生活主体价值的实现,来源于智力劳动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并以之作为投入的资本、权益的实现和分配的依据。
  律师也是用脑袋吃饭的,律师所能提供的服务几乎全部来源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无论是对知识的占有、经验的积累抑或是辛苦的工作。而两个脑袋的本质联系就在于关于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讲,知识经济之所以替代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根本区别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依据不同,即智力要素从劳动要素中分离出来并上升为第一生产要素,成为重要的资本表现形式。而律师服务可以帮助其从无形资产权的界定、产权交易、产权融资、技术创新机制、自然人与法人的有机结合、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协作以及无形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最终得以实现,所以,知识经济“脑袋”的效益实现有赖于律师“脑袋”的协助。
  2.律师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律师行业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具备了三种能力:积极参与经济生活,洞察经济发展趋势;规范经济生活,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服务品种,促进经济发展。
  律师已通过对经济现象和经济领域热点问题的服务中,强化了法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生活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并有所创新,也培养了相应的能力。
  律师能够积极参加经济生活,敏锐洞察新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趋势。知识经济是作为新的经济形态,律师很早就介入了产权交易、产权界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公司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服务,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事物、新趋势,律师业完全能够做到前瞻。
  高新技术产业对律师行业而言,并不仅仅意味着技术创新和工业化将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传统意义上的近乎程序化的项目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律师必须从非诉讼法律服务中解脱出来,创新法律服务品种,将知识经济的法律服务赋予新的概念。如何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对常规律师业务进行相应的创新,在高新技术产业增长中创造性地认识律师的地位和能动地发挥律师的作用,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般看来,律师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具有如下作用:
  (1)通过法律的方法塑造知识经济主体
  高新技术产业的主体即掌握知识(高新技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从法律资格认定上,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同一般民事主体没有本质区别,但其特殊性在于其是具有因掌握高新技术产业所需的知识、技能、技术而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而且其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目的就是不断地获得更高层次的后续权利。
  所以,高新技术产业的主体资格是以权利确认为基础,并可以参加任何交易活动。知识经济的本质就是重视了掌握知识的人的作用,是以社会最基本个体为基础的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的存在和发展,就是以权利为存在基础并以权利为评价利益分配制度的依据,从而保障个体作用的效应。权利制度必须通过法的有效保障加以实现,而法的保障就成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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