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说公益诉讼制度是行使民治权利的安全的途径?在诉讼中,公民从台后走到台前,直接与被举报人面对面的对抗,会不会对这些维权斗士产生某些不安全的因素?
n 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是有保障的。社会安全系数是正常的。但有时公民个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权、管理权时,监督者(举报人)的安全也会出现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的情况。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被查处,是以举报人吕净一的鲜血及其妻子年轻的生命为代价的;姚晓红案件的举报人樊江曾被姚晓红四处追杀;兰考县农机局职工连清海因举报农机局局长丰学良等人,一家四口被活活烧死……由于被举报人往往身居要职,手握大权,违法犯罪成性,很容易将监督者置于死地。猫捉老鼠往往成了老鼠捉猫。众多举报人惨痛的遭遇使许多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们望而生畏,不敢轻易站出来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背景下,民治是无法勃兴的。以上的事例恰恰说明了我国当前实行的举报制度在设计上的不合理,因缺乏一个公开监督的机制,给违法者钻了空子。而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就公之于社会,处于全社会众目睽睽之下,其打击报复心理必然要受到强大的制约。
¨ 为什么说,公益诉讼还是方便的民治程序?
n 真正的法治应当为民治提供这样一种程序: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方式应当是方便、快捷的。我们应当尽可能将公民个人对法律的执行权(监督权、参与权)变成实实在在的,像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可以得到切实保护的权利。首先人民应当易于提出不同意见,而不需要费什么周折。其次,人民的批评意见一旦提出,有关机关就应当受理,自动启动法定的监督程序。例如周跃琪老先生的意见如能自动启动有关部门对彩虹桥工程质量的审查,那么綦江彩虹桥垮塌的悲剧就可以避免了。再次,有关机构一旦受理举报、质询,就应当向公民定期作出明确合理的答复,而不需要举报人去追问。而目前的制度资源中只有诉讼制度符合以上要求。一旦提起公益诉讼,就会自动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对所诉行为进行审理,而不需要通过什么特别的审批程序,而且司法机关会依法定期限作出裁决结果。公益诉讼天然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民主性,把已往看来空洞而虚幻的监督权变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执法权,克服了举报、控告、质询等传统执法、监督方式的体外循环缺陷。
¨ 河南农民葛锐状告郑州铁路分局“站内如厕收费”一案历经3年,法院终于判决原告胜诉。但是我们看到这样一个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中,作为胜诉的原告,法院通常也不过判决对方返还不该收取的几毛、几块、几十块钱,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至于原告支付的大量其它诉讼费用,包括精力和时间上的损耗,则只能由原告自己承受。赢了官司(甚至未必能赢)而输了时间、精力、金钱,这样的诉讼令人悲哀。这也正是大多数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时非到万不得已不会上法庭打官司的原因。公益诉讼可以避免类似不经济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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