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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推进民治——陈云良接受《浙江人大》采访

  n 当前的确普遍存在着你所提到的这些例子。面对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假冒伪劣、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许多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人们却感到投诉无门。这类案件往往因没有适当的诉讼主体,或有关主体无力起诉、起诉不力,甚至不敢起诉、不愿起诉,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保护。
  凡是缺乏司法救济的场合,便无权利可言。我国现有的人民参与制度,人民的民治权利、执法监督的权力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备可诉性。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如果没有司法救济制度作为保障,势必会成为虚设。如果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上述问题是不可能的。
  在这里,我大力倡导的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起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只有建立公益诉讼,将人民的治理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民治之苗”才有可能借助现有司法制度、律师资源尤其是法律援助资源迅速长成参天大树。美国、德国、英国都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国外的理论和经验表明,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可行的。从现实来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 您能具体谈一谈什么是公益诉讼制度的?
  n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是一种理想的民治方式,是对现有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它完全符合我们对民治内涵和条件的界定。你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最大特点就是,一方诉讼主体并非为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也就是说原告并不一定是直接的受害方,他们是为了国家或社会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
  ¨ 是否可以这样说,公益诉讼为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途径,发展和完善了传统的诉讼制度。
  n 是的。公益诉讼使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权从一种有名无实的权利进化成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推进民治的坦途。
  依法治国必须要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到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中来,民治不兴,法治难成,千百年来的理论演绎证明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活生生的现实亦给我们同样的启示。近年来,传媒热切关注着一些轰动全国的案件,如钱塘江堤豆腐渣工程的发现、山西绛县“三盲院长”姚晓红的被判刑、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被查处、深圳泰明国贸特大诈骗案的曝光等等,公民个人的举报、追查在这些案件的侦破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那些护法维权的人士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不惜献出鲜血和生命才使得一桩桩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一条条蛀虫被揪出来。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像这些护法维权人士一样勇于和不法势力作殊死的搏斗,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浓厚的参与意识、执法意识,笼罩在我们社会上空的人治阴影就会被强烈的民治阳光蒸发。但问题是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像反腐义士、护法英雄那样不畏强暴、不惜牺牲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严,去维护正义。这就要求国家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自己的民治之权,提供安全、方便的途径,使人民的声音能够畅通无阻地表达,使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敢于、便于、乐于对政府事务及政府官员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公益诉讼就是这么一条安全和方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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