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溢价发行可以休矣

  某些地方官员和某些公司的领导人既想从社会上圈得大量资金,又不想让渡出公司中的任何权力,不想让社会投资者有效管理公司,以便自己继续死死把持公司的一切,所以才热衷于溢价发行。这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溢价发行制度的真正原因。又想马儿好,又想马儿不吃草,世界上哪有这样便宜的事情?没有草吃的马儿最终要死亡,使投资者得不到正常管理权力回报和正常利润回报的溢价发行制度,违反了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违反了同股同责的根本原则,违反了市场规律,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庄严规定,必然要走向死亡,甚至要引发社会危机。因此,建议那些管理证券市场和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地方要员,将眼光放长远一点,为经济稳定、社会稳定计,尽快放弃短视的溢价发行制度。
  还有一种隐性的溢价发行(高价增发和高价配售)也应当停止。已经上市的公司,为了扩大资产规模,增发一些股票或者向老股东配售一些新股份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增发或者配售的价格必须与公司现有股份的含金量(净资产)相同才是合理的。比如,佳仁公司已有股票1亿份,公司净资产为2亿元,每股含金量为2元,那么,增发股票时每股价格只能是2元。再如,吴仁公司总股本为1亿份,每股净资产为0.8元,那么增发股票时每股价格只能是0.8元。然而,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总是以高于净资产若干倍的价格增发(或者配售)股票,这就叫隐形的溢价发行,其危害性与公司成立时公开的溢价发行毫无二致,也应当坚决停止。
  停止溢价发行,实行平价发行,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及各级政府)和个人都平等地以股票的票面价格(或者实际含金量——净资产)认购(或者折算)股票,每一股份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以利民公司为例,公司现有政府资产为1亿元,算1亿股,内部职工投资0.1亿元,算0.1亿股,向社会公众发行4亿股,每股1元,募集资金4亿元,资金和股票都到位以后,所有的股票都可以在市场流通。按这样的规则操作,利民公司和骇仁公司的资金结构完全一样,但股权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完全一致,政府股不可能再一股独大,“内部职工”股不可能再兴风作浪,不公平的分红制度也将不复存在,社会投资者必然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约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