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律政策和党的代表大会
当苏共二十七大宣布召开时,它表明了要对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进行修改。大会迅速接受了在苏维埃法律史的发展上与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同等的重要的基准点。党的二十七大通过了一个纲领,该纲领被东西方国家理解为是构筑了一个使苏联迅速过渡到共产主义国家的“蓝图”。有几分夸张的1961年党纲提出的实现基本过渡的时间表造成了苏联人民对生活的厌倦。但不久就清楚,修改党的纲领将引进更现实的方法,以集中精力实现短期目标和以经验来衡量成就。
研究苏维埃法律的学者清醒地意识到,党的纲领、主要决议和规定在立法政策中起着重大作用。就党的纲领作为“蓝图”而言,它确定了立法的方向,有时为立法者指出了具体的目标。主要的立法有时在序言中引用了党纲的内容。党纲构成了制约立法者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制约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N·S·赫鲁晓夫已着重强调过某一方面的党的纲领。1961年宣布的“全民国家”成为1961年至1964年期间立法变化的样本和主旨以及那个时期法律改革的处方,但立法时也有几分超越。
既然党的纲领和伴随的政策性讲话具有那样的特点,既然1986年的纲领的修改具有一个更短的时间跨度,那么把党的纲领尤其是戈尔巴乔夫向党代会作的报告看作一个立法的议事日程就合适了。对于这一点,还应加上这样的看法即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部长会议在过去十年在自己“立法计划”的基础上进行了活动。立法计划就像经济计划一样,编制了一个五年期(1978年-1982年)立法计划,而且接着重新在另一个五年计划中实行(1983年-1987年),那就是,一个法规包含了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该计划包括一些提交各机关的新的或修改的法规,指导各部和各委员会负责准备和协商讨论的草案以及在一定期限内(通常几个月)提出的协议草案。完全可以说,最后期限仍未到来。一些苏维埃法学家依然得到鼓励去游说“预言”和“计划”在一个科学的良好基础上形成和完善法律制度。
戈尔巴乔夫向苏共二十七大所作的政治报告相当于开了一个总体上的法律变革和继续加强法律在全苏维埃制度中所起的作用的处方。他讲话的大意和主旨示意,在以前十年期间,立法研究的一般方向已圆满完成。立法研究领域的重点包括地方政府的重建和加强、劳动集体立法、经济结构改革的连续性、分析刑事的和环境立法的有效性、法律和技术的相互关系以及苏维埃社会的民主化。所有这些和其它方面仍留在议事日程上。戈尔巴乔夫对苏维埃社会所面临的非凡问题作了明确的评价,提出了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这使他的讲话文本成为苏维埃法律的发展中一本有希望的名副其实的入门书。法律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进程的情感,而且法律制度也相应地为理解苏维埃社会提供了唯一的立足点。人们要对苏维埃社会事务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没有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的知识是不可能的。这从戈尔巴乔夫提出的一些明显论点就可以得知。
1、理论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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