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除非调查机关明确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调查机关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有关信息的充分证明文件的理由,而不考虑该信息并使用第6.8款中的可获得的事实。
根据这一结论,我们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DCD是否明确地通知出口商他们所被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信息类别。我们审查了阿根廷据以争论的在调查问卷中体现的提供证明文件的要求。我们发现,这些要求规定于调查问卷中表明问卷目的主旨的介绍部分以及题为“基本指南”的部分,要求非常模糊不清而且笼统。
在目的主旨部分,调查问卷规定,“生产商/出口商应按要求尽可能详细地回答调查问卷,并附上回答的证明文件,或者在没有证明文件时指明信息的来源”。 同样,在调查问卷的基本指南部分规定,“1.出口商应按要求在提交的每一页文件中注明案件编号,详细地回答所有问题,并作为保证资料来源、证明文件真实性的一项必要条件给出关于出处来源的信息。”最后一个有关提供证明文件的要求规定于涉及出口价格信息的B部分。它要求提供信息方提交有助于调查机关通过订单、销售合同、商业发票、赊销凭证更好地了解交易情况的信息。
我们注意到,调查问卷基本指南部分第7点也规定调查机关有权核查所有的信息。对此,调查问卷规定如果进行核查,出口商将被通知其所应提供给核查小组检查的文件。出口商被要求表达对接受核查的意愿。所有出口商同意接受核查。
在初裁时,出口商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例如发票,命令,价格清单)。初裁后,DCD就前面提到的公开信息事项致函给出口商。这封1999年4月30日的信同时提到了证明文件的问题。信中写到,“我们因此要求您所代表企业的合作,这对于DCD基于新补充的证据进行分析,或者采用案件纪录中已有信息以确保调查机关拥有能就争议事项作出公开结论的足够信息而最为重要。” 阿根廷指出,1999年6月22日和1999年8月3日的另两封DCD要求出口商公开某些保密信息的信,也佐证了其主张的DCD在调查过程中好几次要求提供附加的证明文件的说法。但我们发现这后两封信中根本没有提及提供证明文件的必要性。信中只有解密要求。
EC称,1999年5月11日与调查官员的会议中,出口商被第一次告知DCD不进行实地核查。EC称,在这次会议上,出口商或者至少是两大出口商,Casalgrande 和 Bismantova,被要求提供能包括大多数笔销售的发票复印件。 EC称,根据该要求,有关出口商提供了覆盖了在意大利、阿根廷和第三国的近50%的销售的发票复印件。 但是,阿根廷主张,DCD在终裁中认定,四出口商出具的对其提供的相关产品国内销售信息的证明文件仅仅包括了四家被抽取出口商总国内销量的1.29%。我们要求阿根廷进一步澄清DCD如何计算该数据,因为根据出口商的主张,他们提交了大部分销售发票。阿根廷称,基于保密信息的原因,不能提供该数据的计算。 在两家最大的意大利出口商提交了销售发票后,DCD没有进一步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我们注意到,DCD在终裁中写道:
“本案中所有生产出口商就意大利国内市场销售提供的抽样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被意大利地板瓷砖厂商协会证实,涉案出口商是该协会成员,并代表了意大利地板瓷砖市场的大多数——根据合理提供得来的信息,仅仅包括了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数量(m2)的1.92%,总估算产品金额(意大利里拉)的1.35%”
终裁中这段事实的论断,构成了阿根廷主张DCD有正当理由使用第6.8款中可获得事实的基础。我们注意到,DCD没有从这段事实认定中作出关于出口商提供的正常价值信息代表性的结论。
由于调查问卷中关于证明文件的部分模棱两可,而且考虑到核查方法没有被清楚阐明,因此,DCD有必要具体明确出口商应出具何种证明文件。我们认为,在调查问卷的介绍部分泛泛地提到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没有符合该项要求。我们同样认为,在1999年4月30日关于公开某些保密信息或者提供更详细的公开摘要的信中泛泛提到补充新证据必要性,也不构成一项要求出口商提供证明文件的充分通知。据此,尤其是基于为证实某些信息真实性所需资料的复杂性,我们认为,DCD没有对出口商做出任何提供证明文件的明确要求。我们进一步认为,除了一项明确的要求,利害关系方无须提供特定文件以证明所提供的信息。在1999年5月11日会议上,调查官员要求至少某些出口商提供证明文件。有关出口商提供了调查官员所要求的文件,并从未被DCD告知该文件不详细,或者他们对DCD要求的理解有误。如此,我们不能接受阿根廷认为出口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从而严重妨碍了调查或拒绝了对必要信息的使用的主张。我们认定,DCD没有合法理由基于该原因而基本忽略出口商提供的信息。
我们进一步忆及前面就第6.8款应与附件2第6款一并理解的结论,即要求调查机关通知信息提供方证据或信息未被接受的原因,并提供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进一步解释的机会,而且在任何公布的裁定中给出拒绝证据或信息的理由。在本案中,出口商没有被通知他们的信息因为缺少某些证明文件将被拒绝,更没有被给予作进一步解释的机会。在公布的裁定中也没有给出拒绝这些证据或信息的理由。因此,我们认定DCD再次违反了反倾销协定附件2第6款。
(c)没有符合调查问卷的格式要求
阿根廷称某些出口商以意大利里拉计价,没有按照调查问卷要求转为美元计价。阿根廷进一步主张,虽然在调查问卷的基本指南以及在1999年4月30日的信中出口商被明确要求,为使其信息能被考虑,须将所有信息翻译成西班牙语,但4个 出口商中仍有3个没有提供资产负债表的西班牙语翻译。阿根廷认为,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以美元计价及提供恰当的西班牙语翻译,这已经严重妨碍了调查。最后,阿根廷主张,Caesar and Marazzi这两个出口商拒绝按要求提供关于向第三国出口的信息(调查问卷附件9),同时出口商Marazzi没有提供出口商品成本构成的信息(调查问卷附件11)。阿根廷认为,这些企业由此拒绝对必要信息的使用。
EC主张出口商符合了调查问卷的所有格式要求。EC承认个别的出口商没有提供资产负债表的翻译,但辩称这是细小的错误,不能由此证明忽略所有出口商信息的合理性。
案件纪录中的事实表明,事实上只有1家出口商Bismantova用意大利里拉而非美元记价提供了一调查问卷答卷附件中的有关信息。而且,该出口商一并提供了相关的汇率。我们认为,这家企业未根据问卷要求直接提供以美元计价的信息这一事实并不能得出严重妨碍调查的结论,在本案中也不构成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
我们认为按要求提供翻译通常是重要的。但是,本案事实表明未翻译的仅是4家出口商中的3家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几行。我们不相信缺少上述资产负债表的翻译就严重妨碍了调查。我们注意到,某一出口商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的翻译被接受,虽然该翻译仅仅将资产负债表中的两个术语从意大利语译成西班牙语。 我们认为,DCD没有合理理由基于出口商在翻译资产负债表某些部分的细小错误而忽略出口商信息,因为这些细小错误并未严重妨碍调查。
关于没有按调查问卷中某些附件的要求提供信息的两家出口商,我们注意到调查问卷明显允许出口商若有足够的正常贸易环节中的国内销售则可以不提供此类信息。这两家出口商,Caesar and Marazzi,显然符合这种可能性。 事实上,Marazzi也并未拒绝提供附件11中的信息(受调查产品出口时的生产成本),而是答复国内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成本除了销售费用有所区别外没有不同。 基于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若对上述事实进行无偏见和客观评估,则调查机关能得出的结论是出口商的疏忽并不构成拒绝提供必要信息,有关出口商也不能被认为是严重妨碍了调查。
我们因此认定DCD没有合法理由基于出口商未遵守问卷格式要求的原因而根据反倾销协定第6.8款忽略出口商的信息。
我们进一步忆及第6.8款应与附件2第6款一并理解的结论,即要求调查机关通知信息提供方证据或信息未被接受的理由,提供在合理时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以及在任何公布的裁定中列出拒绝该证据或信息的理由。我们发现,DCD从未通知出口商他们的信息因未符合问卷的格式要求而将被拒绝,更没有提供进一步说明的机会。公布的裁定中也未给出拒绝证据或信息的理由。所以,我们认定DCD同样违反了反倾销协定附件2第6款的规定。
(d)信息的迟延提交
阿根廷主张,出口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被要求的信息。阿根廷称,因出口商屡次要求延期,原本1998年11月30日即应提供的信息迟至1999年8月10日才提交。 阿根廷主张,在调查末期才提交信息构成了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供信息,因此严重妨碍了调查,从而使得DCD可以根据反倾销协定使用可获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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