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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案例——就阿根廷对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专家组报告书(译)

   D 权利主张1:反倾销协定第6.8款以及附件2中的“可获得信息”(FACTS AVAILABLE)
  1. 各方辩论
  EC认为DCD没有考虑4家意大利出口商提供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信息,转而根据其他途径的信息,例如申请人和进口商的信息。根据反倾销协定第6.8款,EC主张,只有下列情况下调查机关才可以基于可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定,并寻求依赖第二来源的信息:(i)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ii)未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iii)严重妨碍调查。EC称,所有4家出口商都是抽样调查选中的企业,而且及时完整地提交了问卷的答卷,并同意接受对所提交信息的核查。但是,EC提出,阿根廷调查机关不考虑上述信息,而基于可获得的信息作出倾销裁定。
  根据EC的申诉,DCD平等考虑了出口商的答卷以及来自申请人的信息,但最终只采纳了后者。EC主张,DCD确定倾销幅度时不能从不同的途径选取采用数据,否则将使第6.8款以及附件2显得多余。EC尤其指出,根据EC的理解,附件2中的第7款明确地表明了第一来源以及第二来源(primary and secondary sources)信息之间的主次关系。EC认为,第一来源的信息是指有关出口商提供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信息,只有在第6.8款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能寻求依赖第二来源的信息。
  EC进一步提出,阿根廷调查机关从没有根据反倾销协定附件2第6款的要求通知出口商他们的答卷已经被拒绝,也没有解释为何上述信息被拒绝。
  阿根廷则认为,DCD被迫依赖于可获得的信息,因为出口商严重妨碍调查,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因此事实上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阿根廷称,反倾销协定第6.8款的所有三个条件都已满足。阿根廷认为,根据它的观点,抽样选中的出口商提供的信息所存在的下列问题证明了DCD适用可获得信息的合法性。第一,据阿根廷称,出口商未提供答卷中保密信息部分的足够详细的非保密摘要,因此使得DCD无法在公开裁定中使用保密信息。第二,阿根廷称,尽管DCD明确要求,但出口商没有提供其所提交信息的证明文件。第三,据阿根廷称,出口商没有符合调查问卷规定的许多格式要求,包括文件的翻译以及提供美元汇率的信息。阿根廷进一步宣称该信息未能及时提供,而且被证实是很不完整。基于以上理由,阿根廷认为,出口商严重妨碍调查并不允许使用DCD倾销终裁所必要的信息。DCD因此有权寻求依赖反倾销协定第6.8款下的可获得信息。
  阿根廷称,DCD一丝不苟地使用可获得的信息,以至原意尽可能地考虑出口商有缺陷的信息,从而事实上降低了倾销幅度。阿根廷称,其通过延长期限以及要求补充信息以完善答卷所给与出口商的通融,表明阿根廷调查机关遵守附件2第7款的要求,特别慎重地(with special circumspection)依据第二来源的信息。
  阿根廷称,DCD数次通知出口商他们未提供必要的信息。阿根廷引证DCD在1999年4月30日的信中要求补充附加的证据和附加的公共信息。1999年6月22日给与出口商的另一封信要求出口商取消某些信息的保密要求,或者提供更详细的非保密摘要。1999年8月3日寄出的第三封信,也就是最后一封信,对生产成本信息作出类似要求。阿根廷称,这些信就是对未提供充分信息的警告。 阿根廷争辩称,即使发现DCD没有按照附件2第6款的要求通知提供方它的信息未被接受,这也只是程序上的“无害地疏忽” (harmless error),并不会对出口商造成任何损害。
  EC反驳阿根廷为DCD拒绝出口商信息的决定所作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辩护。EC辩称,出口商全面地与DCD合作,并提供了完整的非保密信息摘要。而且,EC称,出口商根据DCD要求提供了信息的证明文件。最后,EC称,出口商的问卷以及时的方式和符合阿根廷国内程序的要求提交。据此,EC称DCD没有合法理由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因为反倾销协定第6.8款的条件都没有成立。
  2.专家组分析
  考虑该问题时,我们首先注意到反倾销协定第6.8款规范了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对“可获得事实”(facts available)的使用。该条如下规定:
  “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地妨碍调查,则初裁或终裁,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在适用本款时应遵守附件2的规定。”
  对我们而言很清楚,双方都同意,只有在反倾销协定第6.8款和附件2的具体情况下,调查机关才可以不考虑第一来源的信息而寻求依赖于可获得的事实。 也就是,调查机关可以寻求依赖可获得的事实,只有当一方:(i) 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ii)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 (iii)严重妨碍调查。
  我们忆及第6.8款规定“在适用本款时应遵守附件2的的规定”。附件2第6款与我们这个案子紧密相关。它规定如下:
  “如证据或信息未被接受,则应将有关理由通知提供方,并应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同时适当考虑调查的时限。如主管机关认为该说明不令人满意,则应在任何公布的裁定中列出拒绝该证据或信息的理由。”
  据此,第6.8款,若与附件2第6款一并理解,要求调查机构通知信息提供方证据或信息未被接受的理由,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并在任何公布的裁定中列出拒绝证据或信息的理由。
  阿根廷为它不考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信息而使用可获得信息提出4条根据。第一, 阿根廷宣称,出口商没有根据反倾销协定第6.5.1项提供完整的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摘要。第二,阿根廷争论,出口商未能提供充分文件以证明他们答卷中的信息。第三,阿根廷争论,出口商没有履行答卷中的格式要求,诸如翻译为西班牙文,用美元计价。最后,阿根廷争论,出口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被要求的信息。
  EC强调,阿根廷为证明DCD不全部依赖出口商提交的有关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信息的合法性所作的争论都是事后解释(ex post justifications),在DCD的终裁以及案件记录的其他文件中都没有出现。阿根廷不同意,并宣称它陈述的意见在DCD的裁定以及案件记录的其他文件中都有反映。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7.6款的审查标准,我们应该检查调查机关是否恰当确定事实,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无偏见和客观。我们对阿根廷采取措施的审查是基于案件记录中的所有事实 ,为了确定DCD的评估是否无偏见和客观,我们将审查终裁和案件记录中的所有事实。经过仔细的审查,我们发现,在终裁和案件记录中调查机关都没有解释对有关信息的评估,以论证不考虑出口商信息而采用可获得事实。虽然终裁确实包含保密信息无法构成公开裁定的充分基础的讨论,并紧接着要求补充非保密摘要,但是没有从上述或其它考虑中得出结论。关于正常价值,裁定也提及某些对证明文件或者提交信息的可靠性的事实性考虑。但同样,DCD在裁定或者案件的任何文件中都没有从上述事实性考虑中得出结论。总之,在任何地方DCD都没有解释它如何评估上述事实,以及给与每一项事实性考虑什么样的重要性。DCD仅仅提及“根据对整体证据,尤其是,意大利关于正常价值部分证据的有效性的逐部分确认,可以确定出下列的倾销幅度”, 然后提供了两个倾销幅度,一个基于混合申请人、进口商提供的以及出口商提供的关于正常价值的部分信息,另一个则没有使用出口商提供的任何信息。在两个倾销幅度中出口商提供的关于出口价格的信息都没有被考虑。
  我们注意到上述机构(Appellate Body)在Thailand - Anti-Dumping Duties on Angles, Shapes and 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 and H-Beams from Poland (Thailand – H-Beams)一案中,认为第12条和第6条中的程序和合法程序规定不应该被误认为是协定关键内容的裁决。但关键的是,记住当时上诉机构面临的法律问题是:
  “第3.1款中的‘肯定性证据(positive evidence)’和‘客观审查(objective examination)’ 是否要求:‘在案件记录中的文件中‘正式或明确地记载(formally or explicitly stated)’支持裁定的推理过程,这些文件至少从终裁时起利害关系方(以及/后者他们的法律顾问)可以获得’,以及进一步而言,‘调查机关采用的事实依据必须能从上述文件中分别出来’”。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上诉机构论及:
  “第17.5(ii) 项和第17.6(i)项中所指的“事实”包括根据进口成员方国内程序使其调查机关可获得的“所有秘密和非秘密信息(all facts confidential and non-confidential)”。第 17.6(i)项在某些情形下为专家组作了一定限制。第 17.6(i)项的意图旨在防止专家组对调查机关裁定的“重复揣度(second-guessing)”,当调查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恰当,且评估无偏见和客观的情况下。终裁中是否向利害关系方披露或者说明证据、推理过程是一个程序和合法程序的问题。 这些问题非常重要,但由其他条款进行规范,其中主要是反倾销协定第6条和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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