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行使向外国被告送达传票通知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主要就是该诉讼是否与英国有最密切的联系。具体而言,当(1)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在英国,而当被告由于在送达传票时不在英国,可将传票通知向在国外的被告送达;(2)作为诉讼标的物的不动产在英国,则与不动产相关的诉讼,包括支付该不动产的租金等诉讼,即使传票送达时被告不在法院地,可将传票通知送达在国外的该被告;(3)契约在英国订立或者通过英国的代理人订立、或者契约条款中隐含或明示地指示适用英国法、或者违反契约的行为发生在英国的时候,可向国外的被告送达传票通知;(4)侵权行为发生在英国,而起诉时被告不在英国,可将传票通知送达在外国的被告;(5)诉讼目的在于要求被告在英国为一定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向国外的被告发出传票通知而行使管辖权;(6)诉讼的牵连。如果已对一个在英国的被告起诉,并送达了传票,对在外国的另一个“该诉讼的一个必要的或适当的当事人”,英国法院也可以以两个诉讼相牵连为理由,许可将传票的通知送达给在外国的该被告,以行使对他的管辖权。
此外,英国法中还有一项规则,在法规和公约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在不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将传票或传票通知送达给在国外的被告。它是独立于前述最高法院《第11号命令》的一项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告不在英国或者导致该项请求的不法行为、疏忽或违约不是发生在英国,法院仍有权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四、英国对物诉讼的管辖权原则
如前所述,英国法中唯一的对物诉讼指的就是对船舶或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船货、或者对飞行器或气垫船的海事诉讼。英国法院在对物诉讼中,也以“实际控制原则”为实现其管辖权的基础。这就是说,在这种诉讼中,即使法院可能对被告没有管辖权,但是它对某物有管辖权,即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只要争议的物在英国的领域之内,例如,即使一艘只是暂时停泊在英国水域的外国船舶,英国法院也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以对物海事诉讼为例,开始对物诉讼的令状必须送达该诉讼所针对的财产。如果诉讼是对船舶提起的,令状就必须贴在该船的任何桅杆上或其上部结构任何适宜部位的外面。而以其他方式送达,如将令状交与船长,是无效的送达,因为这样无法将该诉讼充分地通知其他对该船舶享有权益的人。对物诉讼的令状不能向管辖区以外送达。船舶在令状送达后扣押令执行前离开管辖范围并不影响法院行使管辖权。
1956年以前,对物诉讼只能对引起诉因的船舶提起。后来根据公约所制定的立法规定了可以对上述船舶的姐妹船提起,只要该姐妹船(在令状签发时)的所有人(在诉因出现时)在对人诉讼中本应是对请求负有义务的人。但是只能在原来船舶和姐妹船舶之中挑选一个,而不能同时对两条船提起诉讼。
五、对身份诉讼的管辖权原则
如前所述,身份诉讼在英国既不列入对人诉讼中,也不列入对物诉讼之中,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原则也与前述两种诉讼大相径庭。
英国传统上在实体法中规定身份行为的准据法为住所地法,因此传统上对身份诉讼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也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对有关身份的诉讼,如婚姻效力、离婚、婚生子女的确认、认领等都与当事人的住所地有很大的关联。因此英国法院认为其住所地的判决,无论当事人是否位于法院地,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英国于1852年颁布了《普通法诉讼程序法》规定涉及当事人的婚姻权利或婚姻案件的,即使被告被合法传唤到法庭,法庭仍然不能对他行使管辖权。而且即使当事人的自愿接受,也不能赋予非住所地法院以管辖权。18因此,英国法院不会受理住所地不在英国的当事人有关身份的诉讼,也不承认其他国家对住所地在英国的当事人有关身份诉讼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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