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愿接受原则
自愿接受原则就是在对人诉讼之中,本来不受英国法院管辖的人,可以通过他自己的行为排除其对法院管辖权的反对,因此而给予该法院一项它本来不具有的,但因为他的服从而具有的对他的权利。在对人诉讼中,只要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接受它本来不用接受的管辖权,法院即有权对该被告行使该项管辖权。这一原则是有效控制原则的重要补充,它们与英国法院域外送达的管辖权相结合,构成了独具特色的管辖权制度。这几个原则都反映了英国法院为实现其所谓的“为全世界所有人的纠纷主持正义”的目的而力图扩大其管辖权的作法。
英国法院管辖权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在于它们采取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灵活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在英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类推适用国内管辖权规则,没有一套独立的制度;而且英国法院也承认外国法院有和它们一样的民商事管辖权基础,7可见在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中,决定本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与决定外国法院实行的国际民商事裁判管辖权是否合法的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两种制度都是一致的,只要在英国法院看来,外国法院实行管辖权的基础与英国法院是一致的,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就是合法的。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英国在1978年加入欧共体时接受了1968年欧共体的《布鲁塞尔公约》(《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由于该公约是由大陆法系国家所制定,反映的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的观点,尽管英国在加入时作了许多改动,但改动仍然没有英国所希望的那么多。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专门实施该公约的《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同时对英国原来管辖权制度作了修改,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也从此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英国法院将根据被告是否位于在欧共体内而采取两套不同的相对独立的管辖权制度。对此下文将分别进行论述。
二、英国民商事管辖权的种类
英国行使管辖权的标准随着诉讼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把有关的管辖权规则主要分为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 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等几类,而前述的有效控制原则就贯穿于整个管辖权制度中,是普通法管辖权制度的核心原则。
第一类是对人诉讼。对人诉讼是指在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要求被告作为或者不作为某一特定行为,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问题。主要包括侵权诉讼和契约诉讼等传统上可以在英国高等法院、高等民事法院、税收民事法院、衡平法院、海事法院和教会法院等普通法法院提起的诉讼;衡平法上关于特别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禁令、撤消、变更等的救济诉讼也属此类。8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原告人的请求是否有根据,这种诉讼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判决的效力仅仅约束诉讼当事人。只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纠纷问题,判决仅约束诉讼当事人,不管这种诉讼是否涉及对有形物的权利还占有,就是对人诉讼。9戴西和莫里斯在他们的《冲突法》一书中给对人诉讼做了这样的界定:对人诉讼可以被否定地表述为除对物海事诉讼之外、遗嘱检验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之外的任何诉讼。10
第二类是对物诉讼。普通法系国家所称的对物诉讼是以物为诉讼对象的,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定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根据普通法的理论,物是像所有权之类的可以向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因此这种诉讼的判决效力可能影响到任何人对某物的利益,也即及于任何第三人,这是它与对人诉讼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普通法上,对物诉讼的范围是很小的。莫里斯也认为英国法中唯一的对物诉讼即指在高等法院后座法庭分庭中针对船舶或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货物或运费之类的物,或对飞行器或气垫船等提起的海事诉讼。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