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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


高培鹏


【关键词】民商事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管辖权的限制 冲突
【全文】
  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林锐鑫   高培鹏
  内容提要: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传统上,它与大陆法系中的管辖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但晚近的发展却表明了英国管辖权制度正逐步地向大陆法系靠拢。本文对英国传统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以及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之后管辖权制度的变化进行论述。
  关键词:民商事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管辖权的限制 冲突
   
  一、英美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概述
  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无论何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发生,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管辖权。英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独具一格,它们重视管辖权在整个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地位却一点也不亚于其他国家。它们历来把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并列为国际私法上的两大主要问题,并且认为管辖权问题较之法律适用问题更为重要。1莫里斯这样说过:“在英国法律冲突中,管辖权问题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管辖权(无论是英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得到满意解决,法律选择就不成什么问题了。2
  (一)有效控制原则
  依有效控制行使管辖权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方法。所谓有效控制原则,也称实际控制原则,就是指管辖国法院对所管辖的案件有“实际支配力”,即管辖国如果不能就特定案件的判决以有效的执行,就不得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3该原则是英美法院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和基本的出发点,实际上是对地域管辖原则做扩大上解释的结果,并不要求该诉因与英国有一定的联系,也不要求被告在英国具有住所或居所,而仅仅要求其“出现”于法院地。
  该原则的产生在普通法制度中是必然的,因为英国法院设立的目的是在公共政策的指引下,无论诉讼当事人的国籍为何,法院都必须为他们的纠纷主持正义。4根据这一原则,当一个民商事诉讼发生后,法院对原告的管辖权不会产生什么问题,因为原告是自愿求助于法院的,表明他自愿接受该法院的管辖;但对被告来说,情况则不同。一般说来被告不是自愿而是被迫出庭的,问题是法院究竟有多大的权力来迫使被告到庭受审。在普通法的早期,是通过法院指令行政司法官拘捕被告来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被告被囚禁至案件结束。这就是管辖权理论中“实际支配力学说”的最初也是最坏的表现形式。5这种做法对被告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尤其是被告最后胜诉的。现在,行政司法官不再拘捕被告,而只是送达一纸传票,通知被告出庭答辩。传票的送达,加上行政司法官关于“已按正常程序执行了法院令状”的证书就足以使法院取得管辖权。因此,当被告在法院管辖地区之内时,而传票又在这时送达给他,这是使法院对被告取得管辖权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传票或与之相当的文书的送达为法院管辖权的基础,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每一个诉讼都始于传票的签发,如果传票不能依法送达被告,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反之,只要起诉开始时被告在其境内出现,即使是在该国暂时居住或临时过境,只要法院能够将传票有效地送达给被告,法院即可对该案行使管辖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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