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高培鹏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全文】
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高培鹏
一、基本案情
2002年4月22日中午,罗某等人在古某家吃饭,罗某喝了半斤白酒(平时酒量在一斤到一斤半左右)。饭后,古某(女)骑一辆24寸小三轮车载黄某(女)及黄的儿子班某(2岁)外出兜风,罗某则与古某的丈夫聊天下棋。2小时后,古某等人回来,叫罗某骑该三轮车一起出去玩。罗某推辞,古、黄两人说:“没事的!”在两人的一再要求下,罗某骑该三轮车载着古、黄、班三人在乡村小道上玩。当驶至一下坡处时,由于班某在后面玩闹得厉害,三轮车发生摇晃,车头偏向一边,罗某赶紧刹车,但车闸失效,罗某控制不住,四人连车一起掉落路旁水沟,班某溺水死亡。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罗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分歧意见
对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1、罗某从事非机动车辆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2、罗某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3、罗某酒后驾驶,途中车闸失效没有下车推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29条第一项、第
58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4、事故结果造成一人死亡且罗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的追诉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1、罗某明知自己喝了酒,但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且在驾驶之前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对车辆进行检查,应当预见车辆不安全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符合《
刑法》第
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2、事故发生在乡村小道,不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
134条、第
135条、第
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故应依照《
刑法》第
233条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