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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Main Legal Issues of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高培鹏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际投资法;功能;适用的限制;适用的例外
【全文】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林锐鑫   高培鹏
  摘要:本文从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法适用过程中的功能、适用的限制、适用的例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际投资法;功能;适用的限制;适用的例外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01年增刊)
  一、前言
  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实质上就是外资的法律地位问题,它构成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与核心,一直是国际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各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时争议的焦点之一。目前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常见的待遇标准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国际最低标准和国际标准等待遇制度。1
  一般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寻求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在东道国的平等竞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寻求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平等的竞争机会。
  最惠国原则的独特法律结构具有一种奇妙的功能:自动减少投资限制的多变效应。在实践中,各国普遍认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待遇要比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平等待遇的困难要小得多,因为前者不排除东道国给予本国投资者以特权。而且,在今天对国际投资还很难形成国际统一的公平合理的管理体制的条件下,投资自由化纯属是一种理想或宗旨,在现实世界里无法完全排除各国以各种理由采取的不恰当的干扰或限制,人们只能尽力减少它们。而最惠国原则正是满足了这种“最少限制”的要求。因此,相对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应用比国民待遇制度要广泛得多,而且其适用的例外也要少得多。2在各国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各国的投资法典中,国民待遇原则尚未为发展中国家普遍接受。
  但是最惠国待遇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并非东道国给予其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都会给予来自与其缔结有最惠国条款的缔约国的投资者,换句话说,它也不排除东道国在特定情况下对来自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不同的投资母国的投资者间实行差别待遇,而且也不排除东道国对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本文将对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法适用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它的功能﹑适用的限制和适用的例外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投资法中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含义、历史发展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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