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究竟约束谁?
Whom Should The Constitution Bite?
彭亚楠
【关键词】
宪法 齐玉苓 教育权 司法化
【全文】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
宪法,因此当公民的
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
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而今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对一桩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批复,似乎对这一立场进行了重大调整,首次以司法手段保护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该案中,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曾就读同一所初中,1990年齐玉苓被济宁商校录取,但陈晓琪却隐瞒事实盗用齐玉玲的名义到该商校就读。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
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案件立刻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被给予高度评价,很多人将其誉为中国“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并为
宪法权利终于可以在法庭上获得直接保护而欢欣鼓舞。
该案可圈可点处颇多,但本文只关注其中一个问题,即本案主要被告陈晓琪是一位普通公民,而非政府机关,而
宪法基本权利究竟能否被用来对抗公民个人的行为,公民个人能否成为侵犯基本权利的主体?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宪政体制所给出的答案并不相同。
依照西方宪政理论,一般而言,只有国家,而非个人,才有义务尊重并保护
宪法性基本权利。以美国联邦
宪法为例,除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役)对政府和公民个人均具拘束力之外,其他宪法规范所约束的都只是国家行为,因此无论公民个人的不法行为多么严重,即使因谋杀而侵害他人生命,也只是普通刑事犯罪,而非违反
宪法,只有国家未经正当程序而处死公民才有资格构成违宪(第五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