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之“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方法的数学及法理分析
孙运梁
【关键词】数罪并罚 先并后减 先减后并
【全文】
数罪并罚之“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方法的数学及法理分析
孙运梁*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并罚原则和并罚规定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1] 数罪并罚必须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是解决如何并罚的问
题,从而是数罪并罚中最重要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我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一般方法。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方法称为“先并后减”,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情形。
“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是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特殊方法,适用这两种方法对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罚幅度有所不同。下面,我们以数学的方法予以分析。我们以A代表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以B代表前罪所判刑期,C代表新罪即新发现之漏罪或新犯之罪所判刑期,D代表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E代表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F代表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G代表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
一、 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F)
(一) 在“先并后减”的情形下,
如果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