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分流、程序分类、审级分层相应,法官职业化的标准也要进行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划分。不仅小额法官、治安法官与普通法官职业化的标准不同,而且上诉法官与初审法官、下级法院的法官与最高法院的法官职业化的标准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是根据具体程序所承担的不同功能、按照程序设计的技术原理而产生的。比如,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更强调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中发现事实和居中判定,因而对当事人方面(律师)和法官方面的职业化程度要求更高;小额诉讼程序则更强调方便、快捷、低廉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对抗成份和法官的职权干预程度较大,(亲自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官两方面的职业化标准都相应较低、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司法权限也受到相应限制。而在审级制度设计中,由于不同审级的程序功能存在差异,因而对法官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比如越接近基层的法院就越侧重于解决私人纠纷的功能、越注重个案的细节和事实问题,相反,越接近上层的法院就越侧重满足公共目的、越注重制定规则和进行政策性衡平的功能,因此任职条件和职业化标准有较大差异;到了最高法院这一级,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任职条件对于法学理论积累和学术才能的侧重,都明显超出其在查明事实方面的能力和经验,且不说美国的九位老人如何博大精深,即使在德国、意大利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社会阅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力,甚至在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也要受特别资格限制。
在我国,实现案件分流、程序分类和审级职能分层也是一种迫在眉睫的改革趋向,一些地区正在强大的积案压力下尝试着繁简分流。在当前司法队伍庞大而良莠不齐的状况下,案件和程序的分流与现有人员的分流可以同步进行,即,根据程序不的同特点和对职业能力和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按照司法人员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进行分类、分层和分流。比如,区别对待基层法官与普通法官的任职条件,使基层法官类似于美国限权法官或小额法官,这类法官处理的案件类型、处理方式、法官权限和权利义务都应当与普通法官都有所差别;上诉法官与基层法官在任职资格和能力测试标准应各有侧重。对于新选任的法官按照先下级法官再上级法官的程序逐级选拔,改变高校学生通过分配直接进入高层法院的制度,无论在哪个法系,大学生直接通过分配而进入最高法院都是不可想象的。
除此之外,法官“职业化”还意味着法律职业教育从法学教育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专门的职业培训。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一个空档,那就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法律职业培训,这种培训以法学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技能为内容,旨在增加法学院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短他们熟悉和控制司法过程的适应期间,使在进入司法职业之时不必经过漫长的“学徒期”,而直接成为功力扎实、技术娴熟的法律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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