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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㈡理性论。“即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来进行评价”。
  ㈢权威论。即以关于法律秩序的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作为价值准则。
  庞德认为,单纯的理性论和权威论已不适用,提出了一种经验理性,即“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小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P71)这种价值论注重经验。从控制论的角度看,经验具有“工程学的价值”,人们从中可以找到一条道路,以消灭或减少阻碍和浪费,从而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这条道路就是承认自我精神的社会合作(文明的合作),这种文明的合作是法律对各种利益进行选择的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价值准则。“因为合作是一个过程,它必须是导向某种东西的合作”,庞德认为,这个观念将证明是导向文明的合作的观念。
  五、法律的局限性
  世间没有绝对完美之物,法律也法例外。庞德认为,在决定法律确定、承认、保障利益时存在三种限制,具体原因如下:
  ㈠法律只能处理外部行为,不能及于内部。有些义务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执行。庞德举了一个例子对此很有说明力,有一个英国教师说:孩子们,你们必须心里纯洁,否则我要揍你们。很显然,这人教师根本无法判断哪个孩子在何时有不纯洁的想法,所以这一句话只是一句耶酥式的训导词而已。
  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
  1、在把法令适用事实时,确定这些事实会发生困难。这是司法上由来已久的问题之一。因为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多错误和困难的过程,而错误的认定则将导致错误的判决,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2、有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模糊不清,它们具有很大的道德意义,超出了法律的执行范围之外。
  3、某些对重大利益的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微妙性,难以捉摸,以致法律对此无能为力。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保障各种利益,它们都存在缺陷,但这不是法律的过错,而是事物的本性所决定的。
  (三)缺乏社会心理的保证。
  法律秩序为了使其机器得以运转起来,必须向外部手段寻求依靠。“一道法令要想得到执行,必须保证它在社会心理上的效能。”(P123)否则,人们将对其漠不关心。庞德说道:“不论法律在一时一地在某一问题上是走在思想前头,还是落后于群众思想,这两种情况下,这都缺乏社会心理的保证。”(P128)
   六、此书的现实意义
   本书中,庞德对法律主的产生、任务都作了深刻的分析,但他没有指出示的本质和阶级性。在谈到法律作用和目的时,以抽象的社会作用和社会目的取代法律的阶级作用和阶级目的,只是论述了法律对社会控制的作用,没有意识到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正基于此,即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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