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技术,指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也即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
㈢理想,指最终归结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归结到有关那个社会秩序是什么以及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理想的成份可以决定不同论证的出发点。
三、法律的任务
庞德在论述了以上问题后,即而明确了法律的任务,阐释其“社会利益论”。他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决定其中哪些(利益)被承认与保护,和应在什么范围内加以承认与保护,以及在最小限度的磨擦和浪费备件下给予满足。”也即法律通过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来满足人们的要求和愿望,承认、确定、实现、保障利益。西方法学认为庞德对法学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其“社会利益论”。
庞德认为利益先于并且不依懒于法律而存在。为了使法律完成其历史使命,要先查明某一特定文明社会的实际需要和要求,制成一种“利益纲目”,以便给立法者和司法者提供依据,于是效益分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利益(P37)。
㈠个人利益,“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个人利益分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
㈡公共利益,“指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P37)社会的政治组织为了保持、维护自己的控制地位,需要使一定的利益得到承认,例如国家尊严问题,未经国家同意,国家不能被 控诉。
㈢社会利益,“包括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社会利益包括一般安全、社会组织安全、一般道德、保护社会资源、一般。
在上述三种利益中,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最为重要,它是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并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道德、保护社会资源、一般进步和个人。庞德在这里把保护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这对于当代人类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庞德对利益作了如此详细的分类,其主要目的在尽量确保法律所调整利益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法律的价值准则
法律的任务是承认、确立、实现、保障一定利益,但对什么样的利益应予以保护,要有一个评判标准,也即价值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当代,有三种不同的价值准则,具体如下:
㈠经验论。即“从经验中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的和重迭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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