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格拉底和他的法律信仰及其他

  所以,当法律规范被制定出来以后,公众都以一种陌生的态度或怀疑的态度去对待它,或对它视而不见,即法律心理对法律采取不信任的态度时,其情形与立法的意图就会适得其反。在一些国家,为消除种种混乱的秩序,许多法律被制订出来,并要求严格执行。可情况并非好转,各种破坏行为仍然存在。可见,公民的自觉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最广泛的途径。“法律只在受到信仰,并且因此并不要求强行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 ……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⑥
  根据《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作者宣称:“在英国的《赌博、游戏与彩票法》使赌博合法化之前,在大街上打赌是违法的,但这种现象在许多地区如此普遍,法律对它的禁止根本不可能。……。受到追究和被定罪的人对所受的惩罚更加忿恨不已,因为他们清楚的知道更多的人干了同样的事而根本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许多地区大部分人都有违法,因此,法律惩罚已形同虚设。”
  三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说:“法律应当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⑦
  但问题在于法律应该如何才能保持无上的权威?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强制执行并非是最有效的,甚至有时候还适得其反。问题的症结在于:公民的守法传统是怎样形成的?换句话说,法律为什么被信任?它又是如何取得这种信任的?
  有关于此,苏格拉底是个极为典型的例子。他认为,守法和正义是同一回事,即使法律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公民也应该无条件地遵循法律。苏格拉底认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所不能违背的。他说,“(如果)你又表现出不尊重你早先的宣言,不尊重我们法律,还企图践踏我们法律的举动,你不顾同意作为我们国家的一员那样生活的契约和许诺,企图逃跑,你的行为简直像是最低贱的人。”⑧
  苏格拉底将自己与雅典法律之间的关系比作是儿子与父亲、被保护人与保护人的关系,他借雅典法律之口对自己说,“苏格拉底,请接受我—你的保护人的劝告,不要更多地考虑你的孩子们,你的生命或其他俗务,只要考虑一件事,那就是什么是正义。”⑨
  当代的法律研究者总是乐意于将法律与伦理道德对立起来;认为伦理道德是内在的和自律的,而法律是外在的,必须借助暴力才能得到体现的某种东西。这是一种价值观念的误导。因为法律一旦取得公众的信任,转化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时,法律便也是内在的,其强制力和他律的提法便显得多余了。而正是这种看法的误导,导致了对法律的强制力的崇拜,从而导致了法律自身的悲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