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尽快完善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适应国际秩序的要求
1、打击恐怖主义要尊重国家主权权利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安全价值。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以及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在对待国家主权问题上出现了迥然不同的态度。当代国际法是平等主权国家协调意志的产物,它最根本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如果偏离了这一原则,国际法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如果丢弃国家主权原则来谈国际法,那么国际法也就失去其应有之义 “国际”性了。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及国际关系发生剧烈变化和调整的新形势下,国家主权原则不但没有过时,而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了。主权国家应一秉善意、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和平共处、协调合作,以实现国际法对国家主权权利的同等限制和同等保护。
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应首先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能借口打击恐怖主义而不顾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不能对国际法律秩序安全构成威胁。如果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而不惜牺牲别国国家主权权利,那么国际社会秩序将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恐怖主义有可能出现恶性循环,越打击反而越严重,这可能造成国际法制的虚无主义,对国际社会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2、要明确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概念和性质。要在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体制内,明确规定恐怖主义事件的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便于对恐怖主义的认定。笔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应定性在国际犯罪的范畴,这是因为它具有国际犯罪的实质特征与法律要件。首先,恐怖主义符合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外部特征。如在“9.11”恐怖事件中,恐怖分子通过空中劫持民用航空飞机,危及到国际民航安全及其正常运营,危及到飞行安全和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其次,恐怖主义具备国际犯罪必须是触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要件,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仍然以“9.11”恐怖事件为例,该恐怖主义事件违反了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三,国际恐怖主义具有国际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的性质。根据《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7条和《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对于上述“9.11”恐怖事件中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应认定为国际犯罪行为而必须对肇事者予以刑事处罚。(注26)
明确恐怖注意事件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如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使恐怖主义者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另外,也可以促使人们在打击恐怖主义时重视证据,有目标的打击犯罪嫌疑人,不伤及无辜,这有利于整个国际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3、明确、规范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管辖权及行为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国际法律体制的作用。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制中,对于大规模有组织跨国恐怖活动要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机制打击恐怖主义,如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建立广泛的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在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开展国家间针对大规模恐怖主义的军事联合行动。当然,在这些国际法律机制运作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并发挥略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应起到组织协调各国行动的核心作用,而不应处于“边缘化”的地位。(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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