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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恐怖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结合针对911事件实施的所谓“自卫行为”来看起码在以下方面有违现代国际法的规则:
  (1)定性错误,国际反恐属于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并非某国实施自卫权。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属于国际犯罪活动,作为受害国的美国具有对该犯罪活动的管辖权;假如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被定性为国际罪刑,便会出现各国均可实施的普遍性管辖权。因为恐怖主义活动并非以国家的名义从事的“武装对立”,因而根本扯不上“自卫权”行使的问题。何况,在国际文献和国际实践中,恐怖主义行为也一向是与一般性武力攻击的行为向区分的。(注17)
  (2)违背了实施“自卫”的要素:根据现代国际法实施自卫应当把握:针对性;合法性;适度性。(注18)在“9.11”事件后的反恐活动中,几乎完全背离了“自卫的要素”:首先,违背了针对性,形成打击对象的错误,国家?平民?应当是恐怖分子;其次,违反了合法性,完全不顾《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实施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超越了现行国际法律框架,成了少数大国为所欲为的行动。再次,违反了适度性,行为远远超出了“自卫”的范围,在行动重点放在了推翻他国政权方面。
  (3)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为所欲为,滥用权利,殃及无辜,打乱秩序,出现以暴制暴。
  4、违反国际法律责任规则随意“摊派”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国际反恐属于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只要不是构成国家恐怖主义,或者公然支持、控制恐怖主义活动,通常不会涉及国家责任问题。然而,在“9.11”事件后美国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阿富汗从事、控制、资助、支持恐怖袭击活动的情况下,便对阿富汗采取军事行动,完全是凭借其大国地位和军事实力推行强权政治的做法。美国有的学者试图利用“国家责任”理论和规则来粉饰,实际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国家承担国际责任通常在两类情况下:一类是国家本身实施的行为;另一类虽非国家实施但可以归因于该国的情况,对于后者在国际法委员会最新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二章中作了详细规定。(注19)根据“9.11”事件的实际情况美国并不能证明,至今也没有证明恐怖袭击是在阿富汗政府的直接指示或者直接控制之下进行的。在此情况下,单凭美国推断阿富汗的“不作为”或者“疏忽”(如阿富汗为恐怖分子提供保护而拒绝对之惩处或引渡)而向阿富汗摊派承担责任显然是违背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承担规则的,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John Cerone教授所言:上述情况“在现行国际法上是不足以将恐怖主义行动本身归因于“国家行为”的。(注20)
  二、导致当前反恐活动中超越和违反国际法制的原因
  (一)国际政治背景及成因——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方式的政治化
  在冷战结束10年后的今天,发生在美国领土内“9.11”超级恐怖主义事件表明,整个世界格局已发生了新的突变。后冷战时期的悲剧性的结束对世界体系产生的重大影响不亚于苏联和平解体的影响。世界形势极其复杂,自从布什政府上台以来,单边主义已成为美国的行事方式,美国在一些国际事务中越来越消极承担国际义务;它放弃《京都议定书》,拒绝批准关于禁止生物武器的议定书,拒绝参加关于小口径武器走私问题的谈判,表示不想批准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表示打算退出反导条约,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和地区导弹防御系统……这种倾向还表现在这样一些新的事实上:在北约采取行动时,美国的部队没有被派往马其顿第一线,尽管北约驻欧部队最高司令是一个美国人。(注21)前不久联大会议关于反种族主义会议上,美国和以色列的退出都说明美国越来越不屑于或者越来越缺乏耐心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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