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是程序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防止秘密定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受制于法官素质普遍偏低的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向来不独立,“地下活动”极为频繁,“关系”定案、“金钱”定案、“人情”定案现象十分普遍,使得判决根本无法在庭上真正形成。当庭宣判率低背后掩盖的是司法不公,不仅如此,它还使程序丧失自治性以及吸收不满的功能。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辩方对此予以答辩从而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使法庭更能全面了解量刑的各个细节,避免单独量刑时有可能考虑不周的情况从而形成更为明确而公正的裁判意见,尤其是通过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的辩论使法官明白控辩双方的“底牌”,这样法官就有在法庭上大胆裁判的基础。
6、量刑建议制度与“诉讼观念”
公诉人的诉讼任务有两个:一是追求被告人定罪成功,二是追求量刑公正。这个道理虽不难理解,但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公诉人常常认为自己仅负责“定罪”问题,至于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情,结果不仅使他们没有胜诉、败诉的概念,甚至产生“不要紧,我们和法院都是一家人,即使我们控诉不力,还有法院把关”的奇谈怪论。这种“一家人”的诉讼观念使得控审合一、控辩失衡,其结果只能是不公正。实行量刑建议制度,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不仅使其摆脱量刑仅仅是法院的事的传统观念,而且使他们认识到,检察官和法官并非同一个战壕里的人,自己只不过是刑事诉讼的原告而已,要想胜诉必须得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说话而不是靠同为专政工具的法院帮忙。
7、量刑建议制度与“程序公正”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非当事人化设计,使得检察官们“优越感”颇强,常常将被告人仅仅视为治罪的对象,不仅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建立,而且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也常常未受到应有的尊重。这常常表现在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未受到应有重视甚至遭到无端阻挠;有些检察官甚至法官对被告人大声呵斥,态度蛮横,使被告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能够使被告人有更多的机会充分行使陈述权、辩解权,对不利于自己的控诉施加影响,从而使诉讼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己的方面转变,这不仅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为重要的是使他们看到自己的权利得以行使和受到尊重,因而更容易地从心理上对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并无怨言的接受。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参与权和尊重被告人的人格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8、量刑建议制度与“诉讼模式”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积极因素,也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公平对抗”,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人们期望中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并未建立。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辩论的主要内容仅仅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而对具体的量刑“从不过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控辩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控辩双方不仅会就量刑所涉及到的各种事实和情节据理力争,而且会对具体的刑期进行“讨价还价”,这必然丰富控辩双方论辩的内容和增强控辩双方对抗程度,从而促进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