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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量刑建议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常常认为自己就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其优越感颇强,让其同处于弱小的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起平坐,不仅对他们来说是感情上的极大伤害甚至侮辱,而且在实践中也将困难重重。近几年来,我国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人们期待的激烈对抗场面总是难以上演,甚至有人说这种庭审方式改革已完全失败。这从刑事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盛气凌人的架势就看见一斑。所以至今为止,检察官们从来都是将自己视为治罪的官员而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而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原告。由此,我国公诉人非当事人化设计与运作构成一道奇特的景观。所幸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笼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检察关们认识到自己是在“请求问罪”而不是“问罪”,“请求”则意味着他们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发起者,他们只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对手”而不是“罪犯”,这无疑会促进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从而推动公诉人的当事人化。
  3、量刑建议制度与“辩诉交易”
  在美国20世纪上半叶,为解决待审案件大量堆积、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难题,辩诉交易开始兴起。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通过一定程序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通过这种协商和交易,被告人承认有罪,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据统计,目前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结案处理。这说明辩诉交易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作用十分明显。在目前情况下,我国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的迫切要求和现实条件,但其节约诉讼成本的精神以及量刑建议制度值得借鉴。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控辩双方就量刑的各种事实与情节展开对话,可以使被告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一方面可能简化被告人认罪的程序,另一方面也可能争取合议庭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判。因此,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朝辩诉交易迈出的第一步。
  4、量刑建议制度与“程序公开”
  目前,法官的量刑过程相对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而公诉人在公开审理时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展开有针对性地辩论,使控辩双方甚至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个大致的轮廓,为法官量刑提供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虽然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官量刑的根据,法官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该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实际上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法官量刑时虽可自由裁量但绝不能不听取控辩双方的任何意见而随意裁量,否则法官难逃恣意量刑、滥用裁判权之嫌。因此量刑建议制度能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而透明度本身是程序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5、量刑建议制度与“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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