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王超
【关键词】质疑;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全文】
质疑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王 超*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一状况,一些地方实行了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改革举措。但这项改革违反了法律、缺乏依据、破坏了法治的统一性。
关 键 词:指定管辖 质疑 改革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一状况,连云港市于1998年5月在全国率先实行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改革工作。由于这项改革对于解决当前在少年刑事司法重普遍存在的案件“吃不饱”问题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因此,连云港市开创的指定管辖制度被作为一项改革壮举迅速在全国许多法院予以推广,如黑龙江、江苏、上海、河南、福建、天津等地许多法院纷纷效仿连云港市的改革经验,先后进行了指定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不仅如此,我们从最近的几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了解到,这次改革已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倡导,看来指定管辖改革将会继续深入开展下去。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打破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跨地域设立少年刑事法庭,统一管辖指定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可否认,这项改革的确为少年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一股新鲜空气,但笔者认为这项被实践部门誉为少年刑事司法里程碑式的改革值得商榷。
首先,这项改革缺乏法律依据。从已实行指定管辖的省市来看,一般都明确指出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是《
刑事诉讼法》第
26条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仔细研究这个条文可以发现,刑诉法第26条当中的指定管辖显然是针对某个有争议的具体案件而言,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类案件,因此将刑诉法第26条作为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另外,从该条的内容上看,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审判管辖不明存在争议,二是因某种原因(如全体法官需要回避)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显然,进行少年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改革的案件与上述两种情况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