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行业内部处理不能代替法律制裁。我国《
体育法》第
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表明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管理的行为有权依据行规予以处理,但若该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时,该行为还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行业处理不能冲抵法律制裁。这是因为一国的法律是统一的,任何一个行业或任何一个组织都不能以行规或所谓惯例代替法律的功能,否则,国家的法律也就毫无意义,法治的统一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但中国足协的某些人总是有意无意地忽略这一点。每每足坛腐败昭然若揭之时,足协总想通过批评、教育、罚款等方式予以内部消化,反对“司法介入”。而腰缠万贯的足球款爷们还会在乎这个?实践证明,法律制裁无疑是最具震慑力的“杀手锏”。只有对足坛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施以法律制裁才能令以身试法者伤筋动骨进而望而却步。另外,根据“刑事优先”原则,也决不能以行业内部处理截留刑事案件。所谓“刑事优先”原则是指同一事件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行规或其他规范时,法律赋予刑事处理以相对的优先权。因此,违反行业管理的行为若同时触犯刑律时,该组织就有义务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或由司法机关直接凭职权主动介入,而不能借口行业处理阻却刑事处罚。
三、司法为何迟迟不能介入?司法如何介入?
这次“反黑风暴”随着某裁判悔过退赃、裁判黑名单的公布以及诸多知情人员的检举、揭发,特别是中国足协对一些涉嫌“黑哨”裁判的调查取得突破进展,司法介入的时机实际上已经比较成熟,但司法机关为何迟迟不肯介入呢?笔者以为,“司法介入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司法介入的法律依据尚存在较大争议。显而易见,司法介入足球活动的前提应当是存在犯罪活动,但正如前文所述,裁判收取“黑钱”是否构成受贿罪仍存在较大争议。而且,足球运动作为世界第一运动,其对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影响巨大,在司法介入的前提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实践部门出于谨慎考虑,一般不会贸然出击的。正如某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所言:“对裁判的主体性质若无法律方面的明确定论,司法是不可能主动介入的。”
其次,中国足协对司法介入的消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介入的难度。面对外界司法介入的呼声,中国足协先是声称根据足协章程和所谓的国际惯例,司法不能介入足球,进而表示中国足协已经开展了调查,并有自己的工作步骤,最近又宣称中国足协在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情况下,视裁判主动坦白和抵赖不说两种情况,在必要的时候提请司法介入。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不让司法介入足球,难道让足球成为违法犯罪的“庇护所”?足协自己的工作步骤不是明摆着想排斥司法介入吗?什么是必要的时候?难道非要等水落石出才能“出招”?更令人费解的是,中国足协居然认为对于涉嫌收“黑钱”的裁判,主动讲和被动讲,对中国足协讲和对进入其他程序讲应该受到不同的政策对待。言下之意,只要“黑哨”的“认罪”态度较好,中国足协就有权“内部消化”或“网开一面”,而不管其行为性质的大小、收受“黑钱”数目的多寡。这不仅是法盲的表现,而且其内心深处表露出他们对行业霸权的恋恋不舍。他们为何对司法介入如此畏惧?难道自身有鬼从而怕引火烧身?
最后,中国足球过重的负荷也让司法介入难上加难。众所周知,在欧美足球比较发达的国家,足球只不过是人们茶余饭后的一种娱乐、消遣方式而已,而在中国,某俱乐部的足球队往往被贴上城市名片的标签,其成绩的好坏直接代表着该城市的形象,足球的功能被放大到如此地步可见一斑。而司法一旦介入,势必将俱乐部甚至地方领导的某些不光彩的事情抖落出去,这岂不更影响城市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