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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正义程序公开标准问题的探讨

  2、防止司法专断和消除司法腐败。实现程序公开,可以发挥诉讼参加人、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舆论作用,有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从而使其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其结果必然是正义得到伸张。相反,如果程序不公开,势必为司法专断、司法腐败的产生提供温床,而在司法专断与腐败的情况下试图实现正义无异于“空中楼阁”。
  看来,“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2]若套用英国一句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则“看不见的正义非正义”。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看不见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上的结论出现了错误即实体上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是通过不公开的程序产生而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
  
  
【注释】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9.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352-359.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498.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

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6.

陈光中.诉讼法专论.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内部资料,1998.348-349.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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