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诉讼参加人以及社会公开。前者是指保障那些对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去,使其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提出支持该观点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对裁判结果的产生发挥积极的影响。后者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当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4、公开司法文书。众所周知,诉讼程序主要是靠司法机关行使各自的职权才得以运行,但是司法机关采取的每一步行动都应当有相应的合法的手续,否则,难免为司法机关的恣意行为留下藏垢之所,而恣意行为不仅不能产生正义,而且很可能使诉讼程序沦为统治、镇压人们的工具。因此办案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都应当依法送达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另外,允许社会公众和新闻记者在司法机关将司法文书送达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查阅。
值得一提的是,程序公开并非绝对,应当受到必要限制。例如,近年来,随着一些犯罪案件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侦查机关采用公开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满足打击犯罪、追惩犯罪的需要。出于同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需要,对这些犯罪案件,可以适当采用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以获取必要的证据。又如,在审判阶段一般实行公开举证、质证规则,那么,是否应当公开认证结果呢?认证通常是在质证完成之后,对经过质证的证据由承办法官审查判断并确认是否采纳的心证过程,认证的过程往往也是合议庭评议的过程,而合议庭评议的过程不公开是世界通例,因此,认证不宜当庭认证即公开认证的过程。不过,判决书中对证据的取舍若有详细而充分地论证,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无法公开认证的过程的缺憾。
四、程序公开的价值
笔者认为,程序公开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推动正义的实现。
1、保障公正。现代刑事诉讼对公正的追求首先体现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程序构架上。[10]而实行程序公开,可以使诉讼当事人有机会获悉整个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进程,使其不仅有机会提出证据、阐述并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有针对性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控辩双方在中立的法官面前实现“平等武装”、“公平对抗”,平等对抗的结果是保证法官兼听则明,最为接近地认定案件真实,为其客观、公正地做出最终裁判打下牢靠基础。另外,实行程序公开,可以确保诉讼当事人有机会发表本方的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反驳对方的证据和观点,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不仅使程序产生好的结果即实体公正,而且参与本身就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11]。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