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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正义程序公开标准问题的探讨

对实现正义程序公开标准问题的探讨


对实现正义程序公开标准问题的探讨


王超


【关键词】正义;程序公开;价值
【全文】
  
  对实现正义程序公开标准问题的探讨
  
  王 超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实现,但归根结底还是靠程序正义加以实现。程序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内在品质之一,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实行程序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正,防止司法的专断与腐败。
  关 键 词:正义;程序公开;价值
  
  ON THE PUBLIC STANDARDS OF PROCEDURE ABOUT REALIZING JUSTICE
  
  Wang Chao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Law, Shang Hai 200042)
  
  Abstract: Justice is realized though law, but in the final analysis it depend on due process. Public procedure is the nature of due process. And it includes four facets. The execution of public procedure contributes to ensuring impartiality averting judicial arbitrariness and corruption.
  Key words: justice, public procedure, value
  
 
  
 
  
  
  一:通过程序实现正义
  
  正义,尽管如同“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1]一样不可捉摸,但其作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美德与理想却是一个无处不在的问题[2],人们为了正义的斗争一刻也未停止过。在原始社会里,人们依靠原始习惯、“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形式实现正义。但自从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和法律之后,法律就成为人们实现正义的基本形式[3]。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为,“总的看来,司法正义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实施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4]。众所周知,按照法律所表现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实体法从静态角度体现法律的正义观念,程序法从动态角度演示法律的正义精神。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前者必须依赖于后者才能兑现,因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5]。何况,受价值取向、看问题的角度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同一实体事实有着不同的观点。然而“真理”只有一个,那么对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如何予以平息呢?对此,日本著名的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曾经作过精辟的分析。1997年他在我国的一次学术报告当中讲到:“常常很难就实体上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能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是何结果,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6]据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实现,但归根结蒂还是通过程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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