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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义,看 得 见 吗 ?——以刑事诉讼为例

三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套用英国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司法共同体是指司法过程中的对话共同体,就是论争双方与裁判者将所有事实问题均转化为可供对话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对话中界定争点,寻求共识,达到解决纠纷与冲突之目的。参见史蒂文·丁·伯顿:《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以下。

程序自治是指裁判结果必须从程序特别是审判程序过程中形成和产生。

如陈瑞华曾主张在诉讼过程中的争端应按诉讼的模式加以解决,即按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来解决。参见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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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498.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3.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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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

谷口安平.程序公正.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6.

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之独立性.陈光中.诉讼法专论.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内部资料,1998.34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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