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诉讼法与订立证据法。主要包括:(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证据开示制度;(2)、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扩大律师阅卷范围、为律师会见当事人疏通渠道;(3)、严格限制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审理方式的适用,扩大审判公开范围;(4)、建立保障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5)明确规定“三长会议”、协调定案制度、联合侦查、疑案报请、审批制度等隐形程序非法,并规定违反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或者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12]。
3、贯彻落实《
法官法》、《
检察官法》、《警察法》,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把好司法队伍“入口关”,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清理“隐形法律”和“隐形程序”。
4、继续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开发多媒体法庭出示系统,加快司法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大民众旁听力度,方便民众查阅诉讼文书,实行“阳光”作业。
【注释】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曾说:“谁不在争取正义?谁能不受正义问题的影响?政治制度、宗教、科学——特别是伦理学、法理学和政治理论——全都关心正义问题,而且全都渴望有一个按照他们的特殊概念来看是正义的世界。……总之:正义是一个无处不在的问题。”参见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
张中秋曾详细地论述“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是西方追求正义的一般途经”的观点。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359页。
为论述方便,本文若未作特殊指明,文中的程序仅指公正的程序或者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实际上这三者基本上可以作为同义词适用)。因为法律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不公正的程序带来的只能是“非正义”。
对于审判公开,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都强调得比较多,但对于侦查公开却鲜有论及。
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侦查活动向社会公开比向当事人公开难度要大得多。有鉴于此,本文只对侦查活动向当事人公开问题进行分析。不过也有人对侦查活动向社会公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刑事诉讼实施问题研究》(陈光中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六专题《侦查》(撰稿人樊崇义)。
自古以来,我国的“官本位”思想严重,警察承担维护社会安全与侦查犯罪的重任,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具有强烈的“优越感”,让其屈尊下驾作证实在是“勉为其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