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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义,看 得 见 吗 ?——以刑事诉讼为例

  行文至此,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公开现象是多么严重,如果让其继续恶化,那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将是灾难性的。因为“看不见的正义非正义”[⑨],它将从心灵深处刺伤人们对司法所寄托的希望与感情,从骨子里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从根本上破坏司法权威;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将会愈演愈烈,依法治国将会落空。
  
  三、“看不见的正义”滋生的原因与相应对策
  
  我们认为,程序不公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缺乏司法共同体[⑩],程序难以自治[11],司法外因素常常成为主角,是裁判结果往往形成于程序之外。这主要是下面三个原因造成的。(1)我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官僚化、边缘化运作趋向使司法活动丧失独立个性,使司法成为一种被任意蹂躏、恣意干预的场所。(2)中国无诉、和谐性法律文化使“法与情谐”、“情法同在”,这种关系社会为“隐形程序”的生成提供了良好的土壤。(3)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诉讼结果都存在很大的变数,“朝令夕改”,具有不确定性,甚至沦为某些人玩弄的游戏,使得“司法最终处理原则”无从体现,正义无处得到伸张,司法权威的丧失使许多“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乞求于某些司法外因素成为必要的动机选择。
  2、自古以来,以农业经济为主、商业经济不发达的中国社会中间层消失,使得政府必须直接面对民众,“官本位”、“百姓崇尚权威、服从心理”由此而生,于是大众民主观念、参与意识淡薄,很容易使他们认为“诉讼”是国家官员的事情与己无关,国家如何进行诉讼只能服从而无需异议,而权利极易被滥用,因此,非司法化、非程序化的处理方式成为官方“愚弄百姓”的良好的润滑剂。特别是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诸多因素上存在变数,使得“在许多场合,社会变动的实践迫使严格的诉讼程序要求撤退,转而采用较有弹性的方式来处理纠纷。”[31]。上述非司法化、弹性的处理方式无疑会对程序的不公开起倒推波助澜的作用。
  3、我国诉讼制度性缺陷的现实直接助长了程序不公开的可能性。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侦查公开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在法庭上堂而皇之地成为定案的根据;未规定证据开示制度,使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几乎成为一句空话;回避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法官同诉讼的一方频繁接触;缺乏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使审判公开原则受到极大损害。
  从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程序不公开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为确保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找到渠道通畅的路径。笔者认为,当前的司法改革,除了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改善大环境以外,还应当明确从秘密走向公开的改革思路,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领导体制、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理顺司法权与党的领导、行政权、司法权之内在关系,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重塑程序自治性,以便“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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