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公开、起诉公开、审判公开。这是指办案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应当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秘密侦查、秘密起诉、秘密审判。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方法进行,只有在特别情况下[⑤],才能允许采用秘密手段获取证据,但事后必须通过合法手续将其转化为公开的证据;凡是控辩双方收集到的拟在庭审时提出的证据,无论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还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都应当事先开示,以便使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做到“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摆在法庭,是非辩在法庭,最后裁决也要在法庭上进行”。
2、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是指诉讼程序的开始与推进应当被人知晓,而不能秘密进行。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时,办案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赋予辩护律师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鉴定在场权;侦查机关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时,办案机关就应当将此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结果公开是指办案机关应当将经过诉讼程序形成的结论予以告知或者公布。如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法院判决应一律予以公开宣告等。
3、对诉讼参加人以及社会公开。前者是指保障那些对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去,使其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提出支持该观点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对裁判结果的产生发挥积极的影响。后者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当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4、公开司法文书。众所周知,诉讼程序主要是靠司法机关行使各自的职权才得以运行,但是司法机关采取的每一步行动都应当有相应的合法的手续,否则,难免为司法机关的恣意行为留下藏垢之所,而恣意行为不仅不能产生正义,而且很可能使诉讼程序沦为统治、镇压人们的工具。因此办案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都应当依法送达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另外,允许社会公众和新闻记者在司法机关将司法文书送达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查阅。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诉讼程序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实现,不过并非绝对,如出于同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需要,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集团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的犯罪等,对秘密技术侦查手段常常予以优先考虑;合议庭评议不能公开[⑥]。然而程序为什么必须公开?程序公开对产生正义究竟有何价值?笔者认为,程序公开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推动正义的实现。
1、保障公正。现代刑事诉讼对公正的追求首先体现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程序构架上。[7]而实行程序公开,可以使诉讼当事人有机会获悉整个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进程,使其不仅有机会提出证据、阐述并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有针对性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控辩双方在中立的法官面前实现“平等武装”、“公平对抗”,平等对抗的结果是保证法官兼听则明,最为接近地认定案件真实,为其客观、公正地做出最终裁判打下牢靠基础。另外,诉讼当事人通过“富有意义”[⑦]地参加诉讼程序之中,不仅使程序产生好的结果[⑧]即实体公正,而且参与本身就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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