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正义非正义
看不见的正义非正义
王超
【摘要】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实现,但归根结底还是靠程序正义加以实现。程序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内在品质之一,实行程序公开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然而考察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可以发现,诸如审判不公开、侦查不公开、证据不公开等诸多程序不公开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相当普遍,对此予以理性分析,寻其生长原因与相应对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正义;程序公开;改革
【全文】
引论:通过程序实现正义
正义,尽管如同“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1]一样不可捉摸,但其作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美德与理想却是一个无处不在的问题[①],人们为了正义的斗争一刻也未停止过。在原始社会里,人们依靠原始习惯、“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形式实现正义。但自从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和法律之后,法律就成为人们实现正义的基本形式[②]。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为,“总的看来,司法正义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实施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2]。众所周知,按照法律所表现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实体法从静态角度体现法律的正义观念,程序法从动态角度演示法律的正义精神。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前者必须依赖于后者才能兑现,因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3]。何况,受价值取向、看问题的角度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同一实体事实有着不同的观点。然而“真理”只有一个,那么对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如何予以平息呢?按照日本著名的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的话来说就是:程序是他们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③]因此,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实现,但归根结蒂还是通过程序得以实现。
一、公开:程序正义的内在品质
如前文所述,正义通过程序予以实现。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是程序就一定能带来正义呢?显然不是。要不然古代神示裁判制度、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法西斯司法专制独裁制度就不会受到人们的批判。看来,程序虽能产生正义,但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或正当性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才能实现,不公正的程序带来的只能是非正义。一般认为,正当性法律程序就是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然而什么是程序正义?对此,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曾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及时终结性、终结性、人道性。[4]应当说对程序正义作以上概括是极其深刻的。但笔者认为,正义实现的过程也应当符合一些“看得见”的标准[④],换句话说,“看得见的方式”(the visible forms)即公开的方式(the public forms)也是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内在品质之一,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5]。因此,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6]。我们认为,在程序正义中,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看得见的方式”,或者说这些“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公开不可或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