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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审改判标准的架构

  
【注释】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分别只有5个条款、12个条款和3个条款,而且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是粗线条的。

在该次年会上,再审程序作为一个专题被列入大会议程,与会者提交的有关再审的论文达十几篇之多,这在历届诉讼法年会上是绝无仅有的。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新的裁判;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消原裁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消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5、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的,经再审以后仍然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仍然不充分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6、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按照有关政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消原裁判,改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改判宣告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修改我国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之前,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改判标准作出司法解释也许更为合适。

如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但为免交上诉费,故意等上诉期限已过,再向法院提起申诉。

如战争、动乱。
]在刑事再审中, 新的证据是指审判时由于客观的原因无法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民事、行政再审中, 新的证据是指在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不能提供的足以影响一方当事人优势证据的证据, 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故意隐藏证据的除外。
【参考文献】[1] 陈光中.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C].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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