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适度原则
有错必纠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对失误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将错就错,继续维持裁判的效力,势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国家审判机关的威性,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有悖于通过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这一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此,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设立了再审程序,旨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予以纠正。这无疑是非常正确和非常理想的,也为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所理解与接受。
但是,任何事情都要适度,过犹不及均不足取。而从我国再审程序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似乎过分地强调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端,产生诸多负面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将诉讼活动看成是单纯的认识活动,过分追求“客观真实”、“有错必纠”,而置“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起诉”之类的基本原则以及包括裁判的既判力、程序终结性、诉讼经济原则在内的诉讼理念如不顾。
由此看来,在设计再审改判标准的时候,我们应当“适度”。一方面,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并有改判必要的应当予以改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的再审案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非将所有错误裁判一律予以改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碰到无纠错可能的案件[1],而且何为错案本身就难以界定[2],加之基于国家政策、社会影响、风俗习惯、特殊形势、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全部予以纠正。
三、我国再审改判标准的具体设计
基于前述我国再审改判标准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本着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态度,我们提出再审改判标准的一些具体建议,[④]以引起同仁讨论并期望对我国再审程序改革有所裨益。
首先,在未来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再审改判标准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具体包括:⑴再审改判,既要保证司法公正,又要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防止随意性;⑵再审改判应当坚持从严原则;⑶再审改判应当综合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确无改判必要或者确无改判可能的再审案件,不应当改判;⑷当事人在原审案件中存在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再审时不得改判;[⑤]⑸经过再审处理的案件,再审时不得改判;⑹经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不得改判;⑺国家处于特殊时期,[⑥]或者基于国家政策、社会影响、风俗习惯、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可以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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