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便于操作、公正执法。长期以来,我国再审程序立法一直都是粗线条的,操作性不强,使再审司法实践存在较大随机性,尤其是再审改判基本上无章可循。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一套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再审改判标准,有利于再审法官做到“有法可依”,减少任意性;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 ,有利于为再审工作提供评判标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秉公执法。
二、构建我国再审改判标准的基本思路
1、坚持从严原则
由于我国再审程序的立法缺陷,致使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在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并带来诸多弊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尤其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我国司法界也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考察上海审判监督工作时所讲:“新的申诉和再审体制,不能是无限度的……从根本上讲,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会使许多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悬置状态和不定地位,长此以往,势必导致社会关系紊乱,危害社会稳定。所以,今后启动再审程序,一定要十分慎重,从严掌握。” 我们认为,不仅启动再审程序应该从严,而且再审改判也应该从严。其原因如下:
首先,诉讼效率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效率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没有必要的诉讼效率,诉讼公正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丧失殆尽。如果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发挥极至,一个生效的裁判就会被反复地拿来再审、改判,这必将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
其次,维护裁判稳定性的需要。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应当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否则,不利于维护裁判结论的确定力和既判力。因为法院的生效裁判结论一旦产生,就应当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如果反复地就某一已决案件进行再审、改判,裁判的稳定性、法院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极大破坏,而且使当事人不断地陷入诉累,其命运始终处于待确定的状态。
最后,司法实践总结经验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一个生效的裁判,只要发现有错误,不管是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还是违反程序上的,也不论是否符合诉讼效率或者是否考虑实际效果,都一律反复地进行再审或者改判,这不仅破坏了裁判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而且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制定严格的再审改判标准势在必行。
具体而言,从严原则体现如下几个方面。(1)、改判标准严于立案标准。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的” 能够作为立案标准但不能作为改判标准,因为,再审之后,对原裁判予以改判的重要前提是原裁判存在错误而不是可能存在错误。可见,二者在表述上虽然只是细小差异但却反映了立案标准和改判标准之间不同质的要求。(2)、改判条件的严格限制。如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的改判仅限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这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能够对案件的裁判正确与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和程序正义之间发生极大冲突。(3)、再审改判范围的严格限制。如经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不得改判;经过再审处理的案件不得再对再审裁判予以改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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